《勞動合同法》解讀:不簽合同付兩倍工資
www.shockplant.com?2012-08-16 08:31? 謝添實?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8月16日訊(本網記者 謝添實 實習生 陳麗嬌)在與用人單位簽訂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采用什么樣的方式?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索要押金、扣押相關證件嗎?加班獎金如何折算?勞動者需要請事假、產假時又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昨日下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副處長諸葛瓊在線解讀《勞動合同法》,為網友答疑解惑。 不簽合同付兩倍工資 問:企業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以試用期為界限,還是從入職日起一個月內就一定要簽?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問: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該怎么辦? 答: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問: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多少補償? 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問: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就直接辭退勞動者,該以什么渠道維權?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沒有“開除”。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法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可解除合同 問: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辭職,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就此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問: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向單位要經濟補償? 答: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應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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