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甕安等事件中,官民關系緊張的嚴重程度令人扼腕。另一方面,汶川大地震發生后,各種民間組織和數萬志愿者從四面八方奔赴災區,不僅志愿行動的規模、NGO和志愿者所表現出來的行動能力和專業能力達到迄今為止的最高水平,而且NGO加入政府統籌救助、與政府協同合作的景象也令人欣慰。由此,媒體將2008年譽為“中國NGO元年”或“公民社會元年”。問題是,可能導致社會不穩定的群體性事件與對公民社會具有積極建構作用的志愿行動之間有關聯么?
從集體行動、社會運動等理論出發,筆者認為:可以把甕安事件等與汶川大地震等災難中出現的志愿行動視為同一種現象,即集體行動。筆者這一知識上的提醒或許能帶來政策啟發:具有撕裂社會等負作用的群體性事件與具有積極建構意義的導向公民社會的志愿行動之間可能相互轉換;進而,有組織、有策略的集體行動,可以避免社會碎裂,并建構有序與和諧。
群體性事件醞釀嚴重政治危機
社會穩定是每個公民都需要的一種公共物品,但群體性事件對穩定構成威脅,并可能引發更深層次的危機,導致社會碎裂。
一個嚴峻的現實是群體性事件日趨頻繁。2008年,除了甕安事件等,較嚴重的群體性事件還有陜西府谷“7·5”警民搶尸事件、廣東惠州“7·17”騷亂事件、川渝9-10月教師罷課事件、湖南吉首“9·3”非法集資事件、深圳“11·7”對講機砸人事件、湖北武漢“11·18”下崗職工上訪事件、重慶開縣“11·21”村民煤礦沖突事件、廣東東莞“11·25”勞資糾紛事件等等。而根據著名學者于建嶸的研究,這些事件僅是群體性事件中的“冰山一角”。他曾經指出:近年來,中國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在迅速增加——1993年全國共發生8709宗,1999年總數超過3.2萬宗,2003年6萬宗,2004年7.4萬宗,2005年8.7萬宗,十年時間上升了近十倍;其中,社會騷亂事件占群體性事件的5%左右。
而且,群體性事件演變成“抗爭性”或“對抗性政治”的可能性在增加。社會學家劉能依據大量經驗案例將當代中國群體性事件分為三種類型,與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傳統精英(大學生、知識分子)為主流參與者的“社會類別群體/身份共同體”類型、2000-2002年間以下崗工人和抗稅農民為主流參與者的“首屬社會弱勢群體”類型的群體性事件的不同在于:2005年及其前后的群體性事件的主流參與者——保衛居住環境和土地房屋產權的地方性居民——構成了建立在地域認同感和共享利益基礎上的行動共同體,即地域共同體。這一本質性的不同導致群體性事件具有了新的特點,如行為激烈程度高、動員潛能大、對非直接利益相關者的現場動員能力強等,因此容易演變成騷亂、對抗性政治。許多事件中,打砸搶燒等危害性行動指向了黨委政府辦公地、公安局等,發展成嚴重政治事件,致使局部區域內國家與社會關系一時間驟然緊張。
最后,群體性事件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可能導致底層政治沖突常態化,以及釀成更高層次的政治沖突,最終誘發全面危機。群體性事件尤其是對抗性政治事件的頻繁發生,可能在水平及垂直方向上發生連鎖效應。當前,“地域共同體”類型的群體性事件較顯著,雖然中央政府仍然具備處理的緩沖空間,但地方或基層政治生態的惡化卻導致普通民眾的公共福利普遍降低。另外,“首屬社會弱勢群體”尤其是“社會類別群體”類型的群體性事件也未銷聲匿跡,而這類群體性事件在水平方向上蔓延的幾率較高。2008年出租車罷運事件提供了一個典型例證:11月3日重慶市8000多輛出租車罷運后,7日湖北荊州、10日海南三亞、10日甘肅永登、20日廣東汕頭等地,也相繼發生罷運。根據經驗,“社會類別群體/身份共同體”類型集體行動的訴求往往不限于經濟利益,一旦群體性事件的目的轉變到社會政治領域,中央政府將承受更大壓力。蕭功秦曾經指出,當代中國政治發展與改革的一個重要要素是“政治上的脫兩極沖突化”。但需要警惕的是,面對嚴重社會危機時,政治精英或高層政治出現政策分歧從而再度兩極沖突化也并非不可能。近年來意識形態“斗爭”的加劇與外顯,可視為精英兩極沖突化的一個跡象。試想,當官民之間、精英群體之間、政治精英之間、政治內部不同層級之間、精英與大眾之間甚至民眾內部均發生普遍、持久的沖突,結局將會怎樣?
從集體行動理論看群體性事件
在改革開放道路上前行了30年的中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已發生了顯著變化。國家權力從社會中一定程度撤退,物質財富豐富,不受國家控制的經濟關系、社會關系等深入發展,個體、群體自主能力的提升與自組織行動的萌發,日益促成公共空間的擴張、志愿公益或互益行動的生發。公民社會初現端倪,出現了政府與公民社會協同合作的喜人景象。這方面的典型案例諸如各種草根組織或民間NGO、城市社區“風起云涌”的業主委員會組建及其維權運動等。
2008年間,志愿組織發揮積極作用的例子,首先是冰雪災害期間,當20萬左右的旅客集中在廣州火車站之時,廣東嶺南獅子會、廣州青年志愿者、基督教青年會、麥田計劃等民間組織第一時間作出反應,加入政府統籌的災害救助,捐贈物資、組織義工維持秩序、分發食品等。“5·12”汶川大地震發生后,數以萬計的志愿者以及各種NGO從四面八方奔赴現場參與救援。根據譚建光等人的調查與測算(2008年7月),各省市進入四川災區服務的志愿者超過10萬人,四川各地(包括災區與非災區)參與災區服務的志愿者超過100萬人,全國各地參與賑災宣傳、募捐、救災物資搬運的志愿者超過1000萬人。志愿者們參與了救援服務、傷病員醫治、清理現場、安置受災群眾、救災物資運送、募集捐款捐物、心理救助與輔導、災區群眾文化生活服務、災區環保檢測服務、災區服務需求調查研究等幾乎所有類型的服務。
在許多人的潛意識中,群體性事件與救災志愿組織及其行動互不關聯,因為二者功能大不相同——志愿行動具有建構公民社會并與政府合作的積極意義,群體性事件尤其是騷亂則可能加劇裂痕、導致沖突,不利于社會穩定與和諧。這其實是誤解。兩件事物功能不同,但不意味著結構或邏輯迥然各異。從理論上看,二者同屬集體行動范疇,具有相近的發生機制和演進邏輯。
所謂集體行動,即“一個團體的成員為追求其共同利益、尤其是當這種共同利益能提供公益時而采取的行動”,或指“有許多個體參加的、具有很大自發性的制度外政治行為”。集體行動的特點是自愿、自組織、自治、互益或公益,發生機制包括意義框架建構、精英動員、策略、行動等。集體行動是人類自組織現象之一——如果說政府是組織化的權力、企業是組織化的資本的話,那么集體行動是組織化的志愿。顯然,不以意識形態或政治標準評判時,群體性事件也可視為集體行動之一類。因為多數群體性事件都具備自愿、自組織、互益等屬性,其發生機制同樣包括意義框架建構、動員、策略、行動等。二者外部特征的區別在于NGO一般不具備群體性事件的突發性特征。社會學家趙鼎新曾經以組織程度、制度化程度、改變現狀的訴求程度三個指標對政治行為進行分類,群體性事件即屬于組織程度低、制度化程度低、改變現狀訴求程度較高的集體行動或社會運動類型。
群體性事件作為一種集體行動類型,其發生原因與當代中國以志愿組織為代表的NGO或公民社會的發生原因類似。筆者曾運用“自主性國家-結構-能動”研究途徑來解釋中國公民社會的生成。簡言之,可以將群體性事件界定為:結構緊張中國家與社會行動者行為激進化的結果。所謂結構性因素,即物質/非物質、國內/國際、可見/可不見、表層/深層等,具體如錯綜復雜的不同群體間利益結構、基于各種關系的社區結構等。當代中國大規模社會變遷造成的結構性緊張,成為集體行動的誘發因素——既為NGO等提供了生存發展空間,也構成群體性事件產生的重要條件。
所謂“自主性國家”,即國家不能簡單地視為結構性因素,國家也有其能動性。“國家”系統中,上與下之間、左與右之間、組織與個人之間,必然存在態度、政策方面的差異,政策制定與執行及操作間的差異,再由于目標、利益取向的不同強化了各種差異,這就決定了國家并不是以同一面目或一致行為面對社會。在當代中國,超大型社會、后全能主義政體等因素使得實際情況更加復雜,從而形成如米歇爾·奧克森伯格所說的“分散權威主義”。這意味著,公民、NGO等社會行動者面對的可能是極為復雜的“國家”。“國家”呈現出的多種形式或復雜結構,既增進公共福利也可能損害社會利益。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或為國家權力重新進入社會從而對社會空間的擠壓,或為腐敗、官商結合等對民眾利益的剝奪。
所謂能動,即“個人或團體影響其環境的能力(意圖的或相反)”,能動可以理解為行動者為維護自身權益或實現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理性行為,包括個體或群體、組織等的觀念、策略、行為方式等。從能動出發可知,個體或社會群體雖然是在面對特定的具有結構性與能動性的國家的過程中,同時也是在特定的利益結構、社區網絡中行動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國家、結構決定了行動的方式及其結果;公民或群體的有目的的、理性的行動既可能促進結構調整,也可能使得各種國家性的主體改變其行為方式、國家結構特征發生變化。換句話說,包括群體性事件在內的集體行動的“面貌”,一定程度上由行動者自己形塑。
筆者上述分析的基本目的是在知識上申明一個觀點:群體性事件,與具有積極功能、并能與政府協同合作的NGO或公民社會等,屬于同一類社會現象,二者有相近的發生機制和演進邏輯。由此可以推斷,在一定條件下,具有碎裂功能的群體性事件可能轉化為具有建構作用的集體行動。
有組織才可能建構,有策略才可能共贏
從國家-結構-能動出發進行分析,對群體性事件可以做出以下判斷:首先,在當代中國,結構性緊張將會長期存在,因而醞釀著群體性事件頻發的可能性;其次,群體性事件是否發生,其規模、行為的激烈程度、破壞或者建構等,取決于國家、社會兩種行動者;第三,國家與社會行動者之間存在著策略互動,結果有多種可能性,互損、負和或零和博弈是一種,但也有機會共贏。作為行動者,國家應該認真反思其自主性調整或重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并調整其策略,嚴格控制官員自利,有效打擊腐敗與官商勾結,以憲政為基礎允許公民“有組織”;公民、公民群體等,則應該充分估量其行動的能動性,著力發揮行動的建構意義,因此行動應“講究策略”。
本文提出的首要政策主張是:有組織才可能建構。“集體行動”可以從公益/互益、有組織/無組織兩個視角加以區分,包括有組織的致力于公益的集體行動、有組織的致力于互益的集體行動、無組織的致力于公益的集體行動、無組織的致力于互益的集體行動等四種類型,典型形式依次是環保NGO發起的社會運動、業委會發起的業主維權行動、大規模社會動亂或騷亂、群體性事件。顯然,“有組織/無組織”是集體行動破壞/建構的分水嶺。所謂“有組織”,指成熟社會自組織,即:具有一般組織的屬性,如宗旨或使命、相對固定的領導人、治理結構、運行規則、相對穩定的成員等,組織具有合法性,具有自生能力,等等。有組織,集體行動可能產生自律,即使面臨對抗性問題,矛盾雙方也有機會接近、協商乃至妥協,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行為激進、沖突兩極化。不過,“有組織”的前提是權利得到保障。換句話說,只有政治上允許公民有組織,自組織才能導向理性與建構。如果對任何自組織、有組織的社會行動持敵對立場,或明或暗地打擊組織者,那么建構意義的自組織將不可能出現,國家最終也將深受其害。
講究策略,是筆者從集體行動能動性角度提出的倡議。所謂策略,即:以形成共識、解決問題為目標,以溫和而不是激進方式為手段,行動者應盡力避免使用暴力,在沖突中,具有暴力優勢的一方尤其應采取“非暴力”原則。如果行動雙方秉持“非贏即輸”或“全贏全輸”立場,絲毫不肯妥協、退讓,任由行為激進,那么結局極可能是你死我活或魚死網破。
“有組織才可能建構,有策略才可能共贏”的一個頗具說服力的例證,即中國城市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的業委會及業主維權運動。業委會這一現象的出現,最初是政府剝離物業管理職能而從香港等地引進經驗的結果。因此,物業管理方面的法規一開始即確認了業委會的合法性。在住房商品化、市場化的過程中,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等逐漸形成強勢利益集團,且少數政府部門、官員與之結成利益紐帶,業主權益受到侵犯。由此,業主自發產生集體行動——組建受業主控制的業委會、由業委會發起組織化集體維權行動。許多個案顯示,組織化、有策略是業主維權成功的重要條件。業主組織化的集體行動,一方面能夠吸引更多業主參與,更容易動員多種資源,行動更容易引起關注(與群體性事件有相似性);另一方面,行動更理性,策略更溫和且多元,業委會領導人或精英可以利用合法身份與開發商等對話、協商,所以,與強勢力量之間沖突兩極化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問題更容易得到解決。雖然以業委會及維權運動為一方的城市社區與國家等之間的關系仍然處于調整、重構中,但行為非暴力、非激進、沖突脫兩極化等特征已經呈現出來,共贏可期,一個良性的公民社會噴薄欲出。(王禮鑫 原題:群體性事件:碎裂與建構——來自集體行動理論的啟示 作者單位: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
(責編: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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