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是實現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環節。
追求穩定是當今世界各國政權主要政治目標之一,而通過實施公開和透明的民主政治,可以緩解多種矛盾,消除各種障礙,增強政治調控能力,促進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和發展。首先,它具備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和代表性,可以使各種社會群體的利益表達渠道較為暢通,各種社會的矛盾可以及時釋放,不易積累、釀成危機。其次,它能較好地綜合社會各方的利益要求,通過各方面的反復交涉和民主協商,使社會的矛盾在利益的綜合協調過程中得到不斷的調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第三,它可以通過合法的政治參與,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或滿足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要求,求同存異,以確保整個社會利益的統一性和穩定性,進而來確保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
二
建國后,在黨的領導下,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使民主政體得以真正確立。過去的六十年,我們在民主政治建設方面取得過輝煌的成就,但也出現過嚴重的失誤,甚至停滯和倒退。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家的民主政治建設步伐的加快,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也受到不少因素的制約。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制保障乏力,影響了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
長期以來,我國奉行的是“立法是對現行行為的規范和對經驗的總結和固定”的立法觀。這種立法觀表現在具體社會實踐中,一方面,就是不考察如何充分運用法律的手段,發揮法律對社會實踐的指引和推動作用,只是到創新的社會實踐已經積累了比較成熟的經驗時,才通過立法,以法律形式來確定和鞏固實踐的創新成果;或是在創新的社會實踐中出現了嚴重問題,難以繼續向前推進而迫切需要依靠法律的強制力來排除障礙時才不得已進行某種立法,使立法缺乏預見性和超前性,滯后于活生生的社會實踐。另一方面,過分強調政策的作用,輕視法律的效能,使得法律制度本身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中,起不到法律制度應有的作用。而且,在立法工作中又過于強調經濟立法,而忽視民主政治立法,尤其是對農村基層民主政治方面的立法更是明顯滯后,至今國家還沒有一部完整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法》,只有少部分省、自治區頒布了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條例》。當前在農村普遍推行的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農民自發實踐而進行的體制方面的摸索和創新,在這一過程中,雖然離不開國家對整個宏觀政治環境的創造,但國家行為更多地集中在對成熟的制度安排予以法律確認,而很少作出前瞻性的安排。國家頒布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只對村民自治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規章。村級如何規范實施直接選舉,只有部分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規,缺乏全國性的村級直接選舉的程序性法律和法規。如某地在上屆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曾出現個別村的村民賄選強選、擾亂選舉秩序等事件。但在有關部門查處這些事件時,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作罷,給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隨著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推進,面對所出現的一些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迫切需要有一些相應的法律制度來加以不斷的規范和完善,滿足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健康快速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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