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與集中是相輔相成、有機統一的。民主是集中的基礎和源泉,集中是民主的體現和歸宿。沒有民主就難以形成正確的集中,因為正確意見的集中離不開暢所欲言。只有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才能比較好壞、權衡利弊,把正確意見集中起來。沒有集中就難以形成統一行動,因為統一行動離不開統一意志。只有集中正確意見,才能在全黨達成共識、形成統一意志。民主與集中正如權利與義務、自由與紀律一樣,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制約關系,不可偏廢。沒有民主、沒有權利、沒有自由,無異于一潭死水;沒有集中、沒有義務、沒有紀律,無異于一盤散沙。離開民主講集中,就容易導致個人集權、個人專斷;離開集中講民主,就容易導致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因此,在民主與集中之間要保持平衡,就必須既反對只強調民主、否定集中的分散主義,又反對只強調集中、否定民主的集權主義;既切實保障黨員的權利,又認真履行黨員的義務;既堅持集體領導,又明確個人責任;既保護少數、尊重不同聲音,又服從多數、遵守黨的紀律。
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內容和本質規定是少數服從多數。少數服從多數內在地包含民主與集中。一方面,它要求黨的各級委員會在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的基礎上,經過嚴格程序,由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在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的基礎上,通過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制定執行。另一方面,它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保持一致,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維護黨的統一。少數服從多數之所以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內容和本質規定,還在于民主集中制的其他內容和規定,如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等,都是建立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基礎之上的,都是受少數服從多數決定和制約的。
民主集中制不是要歧視或打擊少數意見。黨內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出現不同意見乃至爭論是正常的,是難以避免的。多數與少數之爭只是意見之爭,而不是權利之爭。少數人的權利與多數人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黨內民主生活健康正常,不僅在于多數人的意見能夠得到及時反映和表達,而且在于少數人的意見能夠得到正確對待和保護。只要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裁決,就應允許少數人保留自己的意見,絕不能因為是少數、是不同意見就加以歧視或打擊。否則,黨內就會形成從眾心理,就聽不到不同聲音,就沒有真正的民主可言。實踐證明:少數在服從多數的前提下堅持和保留自己的意見,不僅對少數人而且對多數人乃至全黨都是至關重要的。它是民主決策機制有效運行的必備條件,也是避免思想僵化和決策失誤的重要保證。
按照民主集中制要求,黨的各級組織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機會。應運用會議、文件、媒體和網絡等手段,及時向黨員通報黨的代表大會的決議、黨的各級組織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不斷擴大黨員了解黨內事務的渠道。采取多種形式拓寬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范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提出和變更、黨的重要文件的制定和出臺,應事先在相應范圍內進行預告,廣泛征集黨員的意見和建議,以確保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黨的各級領導機關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其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上級機關一般不要干預;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對下級組織有關問題作出決定時,應提前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先的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并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集體領導是民主集中制在黨的領導制度上的具體體現,是貫徹民主集中制的關鍵環節。集體領導本身表明,黨的領導的主體是集體而不是個人,領導成員與領導集體的關系是少數與多數的關系而不是上級與下級的關系。堅持集體領導原則,就是凡屬方針政策的大事,凡屬關系全局的問題,凡屬重大問題的決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項目的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等,都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任何領導班子成員無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獨斷專行。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所有領導班子成員地位平等,都有權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并與持不同觀點者進行討論,在此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同時,領導班子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到議而有決、決而有行、行而有效,堅決克服互相扯皮、攬功諉過、逃避責任的現象。
(空軍黨的創新理論學習研究中心 執筆:王壽林 葉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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