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國外財產申報制度和審視我國當前黨內關于財產申報的相關規定,我國立法時尤其需要注意如下幾點:第一,申報主體不應局限于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和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從我國當前辦理的一些公職人員犯罪案件的實踐看來,各級非領導干部犯罪不屬鮮見,犯罪還呈現家庭化的特點。故宜把申報主體擴大到《刑法》中職務犯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于我國特殊的家庭文化,對于是否可以把家屬擴大到父母也值得深入研究。第二,申報的財產范圍從收入擴大至所有財產并且詳細填寫財產信息,例如不動產和貴重動產,工資以外的從事證券和金融事務獲得的收益、繼承和知識產權創作獲得的收益、貴重飾器以及重大債務和開支,具體標準可以展開調查研究。針對我國當前公費旅游和出國留學熱的現實,筆者認為應該將這兩項內容納入申報范圍。第三,申報時間設計應該更科學,完善初任申報、定期申報和離職申報的規定,尤其我國存在較為普遍的請托賄賂現象,可以研究特定職務公職人員離任后的數年內仍然申報財產的規定。第四,申報的受理機構是我國當前立法工作的一個難點。我國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筆者認為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設立類似于廉政署的機構,授予其必要的權力,負責申報登記和審查事宜,每年向全國人大報告工作,接受審議。為了使廉政署公正從事公務,可以采取抽簽等方式吸收普通民眾參與其中的工作。第五,對于公職人員的財產應該通過公報或者網頁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第六,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尤其是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減少宣誓性條款,同時加重職務違法和犯罪的處罰力度。第七,完善與財產申報相關的制度和措施,例如個人身份認證、所得稅申報監管、金融實名審查、不動產登記制度、反洗錢措施、利益沖突審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罰、公民舉報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公開與保存等法律制度。此外,還有必要研究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之間如何保持適度平衡。國外財產申報制度不少內容是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廉政建設規律的,值得在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特殊性基礎上為我所用。
(作者:汪志飛,男,中共中央黨校法理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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