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對待和處理黨內矛盾問題上影響黨內和諧的幾種情況
一是抱著不良動機。正確的動機是正確開展黨內斗爭、處理黨內矛盾的思想前提。但有些人卻以錯誤的、不良的動機對待黨內矛盾。例如,有的抱著記仇和報復心理,認為過去你批評過我,給了我“初一”,今天你“落難了”,我也得還你一個“十五”。有的認為平常難得表現一下自己,現在機會來了,因而對犯錯誤的同志帽子扣得愈大愈好,調門唱得愈高愈好。有的明哲保身,認為“少吃成魚少口干”,看到矛盾總是繞著走,對錯誤的東西聽之任之,誰都不得罪。
二是作出不實認定。任何錯誤都有質和量的規定性。對這種規定性,應當以黨的政策、制度為準繩,以具體事實為依據,作出實事求是的判斷。但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同志不分清政策界限,不作調查研究,憑一鱗半爪的材料就主觀武斷地下結論,致使對矛盾的認定脫離客觀實際。還有一些地方和單位喜歡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僅對理想信念動搖、宗旨觀念淡化、道德缺失、紀律廢弛等情況不當作一回事,甚至對嚴重的腐敗現象和違紀行為也麻木不仁。這就為錯誤的東西提供了發展蔓延的空間。
三是使用不妥的方法。采用不妥的方法,不僅解決不了矛盾,還會導致矛盾發展乃至激化。比如,在黨的歷史上,曾有過對犯錯誤同志不是平等待人而是以勢壓人,不是心平氣和而是火冒三丈,不是使用善意語言而是使用敵意和漫罵語言,對黨造成了很大傷害。現在的問題是,在一些黨組織中,對錯誤和犯錯誤的同志,該提醒的不提醒,該教育的不教育,該批評的不批評,該斗爭的不斗爭。雖然求得表面上“和平與親熱”,但難達到深層次的統一,當然不會有真正的團結和諧。
四是進行不當的處理。對于黨內犯錯誤的同志,應依據錯誤的性質、情節,對黨的事業帶來損失的大小等作出適當的處理。但是在我們黨內也存在對犯錯誤同志處理不當的情況。有的處理偏重,有的處理偏輕。比如對一些錯誤嚴重而又屢教不改的,該給處分的也不處分,對一些喪失共產黨員資格的也不清除出黨,嚴重損害了黨的純潔性。
上述情況,歸結起來又不外乎兩種,即“過”與“不及”。把黨內矛盾看過頭了,在方法上搞過火了,處理過重了,就是“過”。反之,對黨內矛盾認識不到位,在方法上過于溫和、遷就,處理過輕,就是“不及”。處理矛盾的關鍵是“中立而不倚”,就是要按客觀規律辦事,從各方面把握好矛盾的度,既不要“過”,也不要“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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