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舉措或可減少勞動爭議提高案件處理效率
如何化解目前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機制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對策一:配合司法體制改革,調整完善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機制,案件合理分流,減少裁審環節,簡化處理程序,使爭議快捷、高效處理,維護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
針對勞動爭議案件特質,建立快速處理機制。集體勞動爭議案情復雜,處理難度大,矛盾易激化,可由法院直接受理并通過特殊程序進行審理,快立、快審、快結、快執行。建立訴訟與非訴訟調解與和解銜接機制,對勞動爭議調解書、和解書,由法院直接確認其效力,增強對當事人權益保護,強化法院執行能力。加快訴訟內調解機制建設。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庭,專司案件調解,也可以推廣建立法院委托工會等社會組織調解勞動爭議案件制度,利用社會資源,有效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在勞動爭議多發地,法院可以設立勞動爭議審判庭、派出庭或巡回庭,就地處理勞動爭議。法院應建立勞動爭議陪審員制度,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充分聽取陪審員意見,發揮陪審員作用,提高審判工作質量。
對策二:加強裁審銜接,做到體制互補,防止資源浪費。統一仲裁與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原則,保持基本一致,避免因法律適用問題,造成法院對仲裁案件的重復審理。同時,明確形式審和實質審的案件分類,最大限度節約司法資源。完善仲裁先予執行和財產保全等司法保障制度,增強仲裁與司法銜接的實效性,切實保護仲裁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一裁終局”造成的審判沖突,應盡快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解決。建立仲裁與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協調制度,共同研究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保證裁審程序銜接順暢。
對策三:通過配套立法,明確三方機制定位,完善相關制度,充分發揮其在研究解決重大勞動爭議問題中的作用。三方機制下應設立各方參加的勞動爭議處理專門委員會,掌握勞動爭議動態,分析勞動爭議狀況,研究勞動爭議重大問題,為決策和立法提供意見和解決方案。同時,建立政府主導,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參與的突發性重大集體勞動爭議應急調解協調機制,落實和完善重大集體勞動爭議信息報告制度、信息協調、信息收集和分析評估制度,建立應急工作預案,及時排查重大勞動爭議隱患,對可能引發矛盾激化的重大問題,三方及時協商,研究對策,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對策四:盡快修改完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強化勞動保障監察機制,建立問責制,明確責任追究,保障執法到位,有效遏制因勞動侵權行為引發勞動爭議得不到及時處理的問題。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與勞動爭議仲裁銜接機制,違法問題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執法,不得推諉扯皮。建立勞動保障監察與法院協調制度,研究解決行政執法與強制執行的銜接問題,最大限度強化執法效力,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工會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協調處理勞動爭議聯動機制。凡因勞動侵權行為引發的勞動爭議,勞動者向工會反映的,工會應及時通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督促并配合其行政執法,及時、有效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作者為全總法律工作部勞動爭議處理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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