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欽州一原告到法院查閱案件材料時,發現有人在訴狀上寫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經查是欽北區法院一名副庭長所為,法院對他批評教育了事。此前,深圳一男子因不服判決,在上訴書上寫了一個“操”字,被法院以“使用粗俗語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員”為由拘留15天。
———相似的行為,迥異的處罰,“狗日的”比“操”高貴? 北京喬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