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強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仍未能通過。草案及修改情況現公布于中國人大網上,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行政強制法是繼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之后,又一部為行政機關的權力定規設限的法律,其法律的基本指向,簡而言之,在于行政強制權如何規范行使,以及公民權利如何免于侵害,受到保護。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這兩個范疇,可以說是現代國家的基本政治與法律問題。人們普遍對這部法律寄予厚望,這不僅基于國家法治體系自身完整的必要,更基于社會現實的強烈感受。
行政強制法起草至今已有10年,歷經三次審議而未能通過。與《物權法》等法律相仿,行政強制法的立法波折再次表明,凡涉及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正面博弈領域的立法,往往異常艱難,掣肘頗多。就行政強制法而言,立法延宕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取得相當共識的一個原因是:社會民間普遍要求限權,要求公民權利得到更有力的保護,而行政機關則要求擴權,要求行政強制的設定與執行方面的便利和效率。
實際上,在行政強制法里,公民權利與行政效率是法律的雙重目標,得到同等考量。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官方表述,目前既存在濫用行政強制,侵害公民權利的現象,也存在行政機關強制手段不足,執法力弱的問題。因此,行政強制法既強調規范行政強制權,保護公民權利,也強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障政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這兩個目標其實并不一定是非此即彼的關系。行政權力若得到有效的監督與制衡,則不必過分擔心行政強制會給公民權利帶來致命傷害。另一方面,公民合法權利的實現與保護,也離不開行政機關權力行使的能力和效率。
立法不是在真空中進行,法律目標也不能只在理論上實現,需要建基于歷史和現實。我國行政機關的權力已經擁有很大的體量,強勢政府、大政府有其歷史傳統,權力與權利關系的現狀是:行政權力的自我擴張能力,強于公民權利的制衡與監督能力;行政權力基于自身效率考慮而強行“辦事”的能力,強于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議價能力;行政機關逾矩行政的能力,強于公民權利獲得救濟的能力。
以是觀之,該法三審草案就存在不少可改進的地方。比如關于公民權利的救濟問題,總則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賠償。對比現實,這一規定略顯寬泛和原則,應有更明確和詳盡的規定。行政強制法的制定應充分考慮力量不對等的現實,對這方面的社會意見給予足夠的重視,并作出相應的法律安排,以匡正現實,彌合斷裂。
還需強調的是,行政效率與公民權利雖同為法律的雙重目標,但在價值排序上,保護公民權利不被侵害,優先于保證行政效率。前者屬于現代政治文明的基礎價值,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后者則涉及獲得授權的行政機關的具體事務領域,兩者在價值層面上天然具有高低之分,也是以人為本還是以事為本的分野所在。如果模糊兩者的價值差,我們其實很難保證行政效率不會成為侵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的借口,也難以在具體的事件沖突中分辨是非對錯。因此,公民權利與行政效率的價值之別,應得到端正和堅持,應貫穿于行政強制法的立法精神中。
行政強制法本次審議未通過,人們愈發關注這部法律的走向和命運。一部行政強制法當然無法獨立求解公民權利的現實困境,也不能承受如憲法一般重量的民意期待,但民權需要張揚,價值需要擦亮,跬步得以積累,整體改進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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