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順能源體制還須從糾纏不清的監管模式
www.shockplant.com?2010-01-30 08:44? 吳睿鶇?來源:紅網
我來說兩句
??? 中國政府網27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國家能源委員會的通知》說,為加強能源戰略決策和統籌協調,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能源委員會。這是目前中國最高規格的能源機構。據了解,此次成立的國家能源委員會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擔任主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擔任副主任。(《新京報》1月28日)
盡管我國高層次的能源機構并非是首次架構,但這一次成立的國家能源委員會,不僅是新中國能源史上規格最高,國家領導人和各部委領導參與最多的行政議事機構,而且也賦予了能源建設新的歷史使命。
可以說,國家建立能源委員會高級別的議事機構,彰顯出中央政府對能源重視程度,已提升到一個嶄新的高度。能源委員會的成功組建,對于協調解決今后石油進口依賴、電煤告急、能源企業海外抄底,以及低碳經濟如何健康有序發展等棘手問題,有著超乎尋常的意義。
剛剛成立的國家能源委員會,可圈可點之處很多,同時,筆者覺得,要完全理順能源管理體制,除了成立高規格機構,還必須多管齊奏,才能徹底破解我國深層次的能源管理機制問題。
一方面,要盡早成立國家能源部。早在1980年,中國就曾成立過國家能源委員會,而后在1988年成立了能源部。盡管該機構生存了五年就夭折了,但將石油、煤炭以及電力管理集于一身的架構,已在形式上預演了主管機構的管理形態。現在,分管能源工作的能源局僅是一個隸屬于國家發改委的司局級單位,編制只有30多人。而從其管理對象來看,無論是中石油、中石化、國家電網公司等大型能源企業,還是電監會等專門的行業機構,都比能源局要大一輩份,要么是部級建制,或者是副部級級別。在這種建制模式下,能源局根本管理不了這些機構或企業,更談不上從更宏觀的視角,來系統協調和配置資源了。因此,筆者建議,國家應盡快著手恢復成立能源部,只有在級別上升格,才能應對目前的能源管理現狀需求。
與此同時,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模式。多年來,中國能源行業長期處于電監會、發改委、商務部多頭監管的狀態,顯然,這種監管模式,最容易形成“龍多不治水”和“雞多不下蛋”局面。比如說,廣為公眾所詬病的“八個大蓋帽管不了一頂破草帽”,“七個部門管不了一個菜籃子”,就存在監管部門各自為政,相互扯皮的現象,從而導致了食品安全生產、流通等各個監管環節上出現空白地帶。所以,筆者覺得,在中國能源市場尚不太成熟情況下,應采納像德國或英國模式,在能源主管部門下面設立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顯然,更符合我國的國情。譬如,在國家能源部主管下,成立一個人財物相對獨立的能源監管局,行使其監管職能。
此外,《能源法》要解決好定位問題。隨著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對能源的需求日益增長,中國所面臨的能源壓力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雖然到現在為止,《國家能源法》一直胎懷腹中,仍未面世于眾,但筆者以為,《能源法》作為不同于目前正在實施的《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單行法,它理應起到統率的作用,必須承擔起中國能源戰略法制化的重擔。這種高標準的立法,就需要立法者需要有超強的智慧,找準能源法的準確定位,進而在立法過程中,使能源法既起到統領作用,又不代替各能源單行法,并與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不發生任何矛盾。
盡管我國高層次的能源機構并非是首次架構,但這一次成立的國家能源委員會,不僅是新中國能源史上規格最高,國家領導人和各部委領導參與最多的行政議事機構,而且也賦予了能源建設新的歷史使命。
可以說,國家建立能源委員會高級別的議事機構,彰顯出中央政府對能源重視程度,已提升到一個嶄新的高度。能源委員會的成功組建,對于協調解決今后石油進口依賴、電煤告急、能源企業海外抄底,以及低碳經濟如何健康有序發展等棘手問題,有著超乎尋常的意義。
剛剛成立的國家能源委員會,可圈可點之處很多,同時,筆者覺得,要完全理順能源管理體制,除了成立高規格機構,還必須多管齊奏,才能徹底破解我國深層次的能源管理機制問題。
一方面,要盡早成立國家能源部。早在1980年,中國就曾成立過國家能源委員會,而后在1988年成立了能源部。盡管該機構生存了五年就夭折了,但將石油、煤炭以及電力管理集于一身的架構,已在形式上預演了主管機構的管理形態。現在,分管能源工作的能源局僅是一個隸屬于國家發改委的司局級單位,編制只有30多人。而從其管理對象來看,無論是中石油、中石化、國家電網公司等大型能源企業,還是電監會等專門的行業機構,都比能源局要大一輩份,要么是部級建制,或者是副部級級別。在這種建制模式下,能源局根本管理不了這些機構或企業,更談不上從更宏觀的視角,來系統協調和配置資源了。因此,筆者建議,國家應盡快著手恢復成立能源部,只有在級別上升格,才能應對目前的能源管理現狀需求。
與此同時,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模式。多年來,中國能源行業長期處于電監會、發改委、商務部多頭監管的狀態,顯然,這種監管模式,最容易形成“龍多不治水”和“雞多不下蛋”局面。比如說,廣為公眾所詬病的“八個大蓋帽管不了一頂破草帽”,“七個部門管不了一個菜籃子”,就存在監管部門各自為政,相互扯皮的現象,從而導致了食品安全生產、流通等各個監管環節上出現空白地帶。所以,筆者覺得,在中國能源市場尚不太成熟情況下,應采納像德國或英國模式,在能源主管部門下面設立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顯然,更符合我國的國情。譬如,在國家能源部主管下,成立一個人財物相對獨立的能源監管局,行使其監管職能。
此外,《能源法》要解決好定位問題。隨著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對能源的需求日益增長,中國所面臨的能源壓力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雖然到現在為止,《國家能源法》一直胎懷腹中,仍未面世于眾,但筆者以為,《能源法》作為不同于目前正在實施的《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單行法,它理應起到統率的作用,必須承擔起中國能源戰略法制化的重擔。這種高標準的立法,就需要立法者需要有超強的智慧,找準能源法的準確定位,進而在立法過程中,使能源法既起到統領作用,又不代替各能源單行法,并與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不發生任何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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