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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強迫勞動”堅定地傳達出法治信仰

www.shockplant.com?2012-03-02 07:41? 龍運燦?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拘留所條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將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政府網今日全文公布該條例。條例從多個方面完善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并明確提出,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3月1日中國新聞網)

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在“不自愿”的情況下,這是對個人權利的一種侵害。而這種做法,也是沿用前蘇聯的一些做法,認為違法犯罪者對法律的蔑視是因為缺乏勞動,于是出現了“強迫從事生產勞動”的做法,且一度甚為風靡。現如今,隨著社會觀念的進步、法制意識的增長,一些固有的、陳舊的意識,早該摒棄了。“強迫從事生產勞動”即是這樣一例,如今出臺規定“禁止”,顯然是社會法治進步的一種體現。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拘留本來是一種行政處罰,這樣的處罰,更多的是一種“教育”含義,而對其進行“勞動改造”,本來就不在行政處罰之列,而這次的《拘留所條例》中禁止“勞動改造”,自然是回歸法律正義的一種舉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權利,無論其是否犯罪,即便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也有其他各種的社會權利,畢竟天賦人權。

《拘留所條例》雖然規定“不得強迫從事生產勞動”,但要真正落實下來,仍存在一定的難度:

一者,現在的拘留很“松”。很多重大的違章事故,一些影響惡劣的治安事件,都是需要行政拘留的,拘留的人多了,管理的難度就大了,而加強其中監督的程序也就復雜了,對《拘留所條例》中的規定與實施,在執行過程中,很可能大打折扣。畢竟,我們從不缺少法律,缺少的多是對法律的執行力。

二者,偵查、羈押不分離。偵查、羈押本應分離,這也是國際做法,理應將看守所劃歸到司法行政系統由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監管已決犯和未決犯(包括犯罪嫌疑人),是避免口供至上、刑訊逼供的機構性制約。如果看守所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預審人員要提審嫌犯,需要辦嚴格的手續,這就可以防止被拘留者“被強迫從事生產勞動”的可能。

盡管《拘留所條例》在執行中可能遭遇一些困難,甚至走樣變形。但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是——“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中所能傳達出來的法律善意是不容被否定的。這與之前的《刑訴法》中廢除刑訊逼供、堅持“無罪推定”、保證疑犯“沉默權”等一樣,都堅定地傳達出法治信仰。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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