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成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規定今發布,合理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主體,在原告勝訴時,原先訴訟支出的合理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評估費等費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擔。(7月3日《法制晚報》) 最高人民法院就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出臺專門的司法保障意見,從司法層面強化對環境權益的維護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這個規定之于實踐有兩重意義: 一是加大了環境損害的違法成本,二是降低了環境訴訟的門檻。當然,規定對于環境訴訟的保障作用,關鍵要體現在實踐中來,需要更多細節設計來強化執行力。首先,這個訴訟成本分擔機制,是建立在“事后算賬”的前提下,考驗著訴訟者的墊付能力。其次,如果贏了官司贏不來賠償與支付,機制的保障成色亦會打折扣,司法上的“執行難”,環境訴訟亦需要面對。 對此,一方面應指導環境公益組織訴訟的保障建設,鼓勵環境公益組織建立公益訴訟基金,壯大公益訴訟的經濟實力。同時,鼓勵構建環境民事訴訟的資助、墊付機制。另一方面應強化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執行力度,在勝訴后,還要保證能賠償與應支付的成本能兌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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