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報道稱,吳英委托代理人藺文財稱吳英曾向上級紀監部門舉報東陽市副市長陳軍涉嫌受賄,浙江省東陽市7月26日發布消息回應:經調查,吳英案中,陳軍未涉及受賄問題。 雖然不能完全否認吳英存在誣告的可能,但是,東陽市如此神速地介入調查,而且又神速地宣布,“陳軍未涉及受賄問題”,這讓圍觀的民眾感覺“吳英誣告”恐怕很難成立,倒是這個調查結論疑竇重重,難以讓人信服。 東陽市的這份回應稱,看到相關報道后,東陽市高度重視,立即進行深入調查?,F已確認:吳英案中,東陽市副市長陳軍未涉及受賄問題。根據相關報道,關于陳軍涉及受賄的報道,是7月26日上午出現在網上的,而東陽市在7月26日就發布了調查結論,還稱進行了“深入調查”,我們不禁要問,一天之內,東陽是如何進行“深入”調查的,他們對陳軍采取了組織措施嗎?他們去找過吳英和她的代理人及相關人士核實嗎? 就算東陽真的“深入調查”了,這難免有老子調查兒子之嫌,公正性難以保證。試想,在小小一個東陽市,副市長的地位往往在十名之內,算是當地很高層的領導了,東陽紀委如果真找他談話,恐怕也得客客氣氣,認認真真走過場,哪里能動得了真格。而且,如果對一個地方正副職進行違法、違紀調查,調查權限在上級紀委和檢察機關。當地有關方面調查當地的正副職官員,那也談不上正式的組織調查,也許不過是一種例行談話而已。 而我們知道,行受賄案件都是很隱秘的,往往是“一對一”的形式,如果經過周密的外圍調查,沒有對涉案嫌疑人采取一定的隔離措施,幾乎沒有人會一找談話就承認自己受賄。眾所周知,檢察機關擁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諸如搜查、刑事拘留等一系列對人、對物的強制手段,查處受賄案件尚很艱難。東陽有關方面對于副市長,一無違紀調查權限,二沒有采取強制手段,甚至可能都沒有找舉報人吳英核實,就貿然宣布“陳軍未涉及受賄問題”,豈不貽笑天下嗎? 吳英入獄后,曾向有關部門舉報14名官員涉及腐敗問題,其中三名官員已經被查處并獲刑,這14名官員就包括陳軍。這一事實說明了兩個問題,第一是,雖然不能排除吳英存在誣告的可能,但從三名官員被查處的事實來看,吳英舉報應該不會是無的放矢,何況,一個已經在獄中的人,知道誣告的利害關系;二是,當年舉報陳軍時,他不過是財政局副局長,屬于東陽地方管理權限,當年東陽在吳英舉報后,有無認真進行調查,為何等到現在他成為了副市長,媒體再公布相關舉報信息時,才進行“深入調查”呢? 曾記否,當年記者舉報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時,能源局就匆匆發表聲明稱是誣告,最終劉鐵男落馬,能源局用了自己的公信力為腐敗分子背書。如今,陳軍是否涉嫌受賄,東陽方面也無須急于為他本人背書。要讓調查結論服眾,就必須將此案移送到上級紀委、檢察機關立案,在認真核實吳英的舉報細節和相關人員,并對涉案人采取一定的組織措施后,再由上級機關來公布相關結論也不遲。 楊濤(江西檢察官) |
相關閱讀:
- [ 06-20]向掛職副市長“開刀”,具有標榜意義
- [ 01-29]假如三明的副市長宴席上沒喝死人
- [ 01-02]治污別止于副市長“怒批”
- [ 11-26]防范副職超配需要源頭治理
- [ 11-26]超額才是常態
- [ 11-26]《組織法》是否該明確副市長職數
- [ 08-12]要受害者“不聲不響”副市長何其冷漠
- [ 06-11]“騎車送女”背后的社會情緒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