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權威解讀,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等七種嚴重情形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中國新聞網12月23日電) 倘若我們只從條文的延續性進行文意解讀,充其量只能說是對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保護法相關條款的細化,但當我們聯想到貴州父母虐童案、南京餓死女童案以及福建莆田“飲料男孩”案這些現實的悲慘案例之后,就會發現激活剝奪監護權這一僵尸條款具有重大意義。 無可否認,并非所有的父母都具有監護子女的能力和意愿,但即便失職乃至傷害概率是1‰,折射到社會也會成為萬千兒童的成長悲劇,更是社會愛心人士無可承受之痛。然而受制于傳統觀念,我們往往認可“體之發膚,受之父母”,認定懲戒甚至毆打小孩是家務事,旁人或公權插手顯然屬于多管閑事,但也正是這種將監護歸于私法的傳統觀念,讓鄰居、居委會乃至警方都成為了歷次悲劇中不該沉默的沉默者。 這種沉默和無為體現在當時不夠細化的立法中,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監護侵害后發現難、起訴難、審理難、安置難的現實問題;表現在司法實踐中就是20年來全國無一例剝奪監護權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顯然,我們不能對被侵害的兒童熟視無睹,也不能對他們發出的無助吶喊聲置若罔聞!或許只有站在這個角度,才會發現聯合發文只是遲來的愛。 聯合發文固然充滿司法關懷,但絕非功德圓滿。撤銷監護權的法定事項的細化頂多解決了起訴難和審理難的司法標準,然而在之前位的“發現難”和在之后位的“安置難”問題并未由此解決,因此保護兒童權益,要破更要立,配套制度更不應缺位。 對于發現和舉報,不妨借鑒國外經驗,構建社會責任體系。基于對兒童權益最大化原則,國外立法不僅將父母虐待列入公法,讓知情的舉報也成為一種法定義務,例如美國《兒童虐待和處遇法案》規定:“公民遇到疑似兒童虐待個案的情形都有向兒童福利機構舉報的義務,醫生、護士、教師、警察遇到相關情況時負有法定舉報義務,未舉報者以失職論”。 同樣,從安置角度來看,本次發文雖然有民政局承擔兜底責任的條款,然而這些規定依舊未形成更為明確的保障機制,也未構建社會救濟力量進入的通道,“臨時安置”的說法更讓人有中氣不足、意愿不強的感覺,試問這又如何能實現兒童權益最大化?無論如何,他們固然弱小,但也承載著一份中國的未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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