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小伙王超杰與東北小伙搭救落水工友不幸遇難。施工方律師稱,王超杰是農村戶口,只能賠償19萬多;那名東北工人是城市戶口,可以賠償40多萬。盡管王超杰事件有了最新進展,工程的最終承包人馮氏彩鋼承諾賠償王超杰家50萬元,但事件留下來“同命不同價”的制度反思,卻依然發人深省。 透過這一事件,我們看到,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戶籍制度,依然是條生命價值的“分割線”。上學、治病、養老,城鄉有別,甚至衡量生命的價值,城鄉亦有倍差。可以想象,在談論兒子賠償事宜時,一句“你兒子是農村的”,扎得王父有多深多痛。皆是見義勇為,卻遭遇“同命不同價”的尷尬,如此不合理狀況如果不從制度上去改變,未來還有多少個體命運和家庭悲歡將被深深刺傷? 回顧以往,類似案例已有不少。有人說,同命不同價其來有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有城鄉差別。但是,上位法《憲法》、《民法通則》等均確認公民的民事權利一律平等,從未規定可以因戶籍等不同而有所區別。況且,王超杰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按照國務辦發布《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亦無城鄉之別。法律“打架”的問題,是時候清理了。 放眼社會,同命不同價、同工不同酬、同考不同分……因戶籍而存在的制度性不公,還在現實的土壤中“開花結果”。不禁要問,戶籍壁壘造成的社會弊端,還需要多少新的注腳,才能激發徹底的改革。這是一道社會轉型邁向良法善治的時代拷問。如何解答,如何開創“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的局面,是法律彰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亦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題中之義。 法律和制度必須跟上人類思想進步和時代前進的腳步,否則國家發展與社會運轉就會磕磕絆絆。比“同命同價”更值得期待的是,統籌城鄉發展,消除“二元待遇”。這是解決諸多政策實踐不公的根本之道。但不可否認,彌合城鄉鴻溝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革而化之,與時宜之”,必須從全社會的共識上升為政策實踐。沒有城鄉之別,不能只冀望于天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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