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難困境與立法糾結 立法過程中出現糾結,意味著立法者需要考慮的事項陷入了兩難或多難困境,一時間很難作出取舍。但既然是兩難或多難,就可以把所有的難處都擺出來,全面、理性權衡輕重緩急,冷靜、客觀判斷利弊得失,最終作出符合現實需要、有利于保護最大利益的選擇。 如果要加重對收買被拐兒童犯罪的處罰,我們就需要考慮清楚,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一個方向是嚴厲打擊、依法嚴懲拐賣兒童和收買兒童犯罪行為,通過嚴刑峻法有效遏制和減少拐賣兒童犯罪,另一個方向是采取適當的“妥協”措施,爭取收買被拐兒童犯罪行為人的“合作”,這兩個方向哪一個更為緊迫,更有利于保護兒童權益? 先說第二個方向。立法機關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提供相應的案例和信息,通過“大數據”進行精確計算,看在以往的辦案實踐中,以“妥協”措施換取收買被拐兒童犯罪行為人的“合作”,成功的案例有多少,比例有多大,并對這種做法對遏制拐賣兒童犯罪起到的作用(包括可能存在的負面作用)作出科學、準確的評估。如果說這種做法對遏制拐賣兒童犯罪確有正面作用,這也是一種致力于打擊“存量犯罪”,并在打擊過程中力求減少阻力的“后顧”思路。 而且,隨著公安機關辦案力量的增強和辦案技術的進步,以及全社會對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理解和支持越來越大,公安機關在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包括解救被拐兒童的過程中,對收買兒童犯罪行為人“合作”的依賴程度將越來越低,為此作出“妥協”的必要性也越來越小。嚴格說來,公安機關作出這種“妥協”原本就是權宜之計,而不能是長久之計,今后,公安機關需要在少有或沒有收買兒童犯罪行為人“合作”的情況下,更多地依靠充實辦案力量、強化辦案手段,更多地依靠社會綜合治理網絡,來加大對拐賣兒童犯罪和收買兒童犯罪的打擊,更加迅捷有效地解救被拐兒童。 “收買一律追刑責”成共識 再看第一個方向。與第二個方向是著眼于“后顧”不同,第一個方向主要著眼于“前瞻”,主要考慮通過加大對收買被拐兒童犯罪行為的打擊,遏制被拐兒童的買方市場,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拐賣兒童犯罪。這是一種致力于震懾收買被拐兒童犯罪行為,以減少拐賣兒童“增量犯罪”并鞏固打擊“存量犯罪”成果的思路。只要公安機關在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包括解救被拐兒童的過程中,對收買兒童犯罪行為人“合作”的依賴程度越來越低,向犯罪行為人作出“妥協”也就失去了必要性和正當性,對收買被拐兒童犯罪加大打擊和懲處力度,也就成為立法的必然選擇。 立法需要“后顧”,要盡量避免執法行為激起違法犯罪行為人的“反彈”,避免因為加大打擊力度而導致更大的困難和阻力,但立法更需要“前瞻”,要看到相較打擊違法犯罪,預防違法犯罪更是治理之根本,相較打擊“存量犯罪”,遏制“增量犯罪”更需要大戰略和大智慧。立法懲治收買被拐兒童犯罪,以往“后顧”的因素比較多,現在則需要更多著眼于“前瞻”。解決了這個立法糾結,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刪除“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擬對收買被拐兒童一律追究刑責,這一點在立法者和公眾中已經形成較大的共識,在立法機關獲得通過應當沒有問題。 至于一些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對相關規定作徹底修改,將“可以從輕處罰”一并刪除,要求對所有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均嚴懲不貸,不虐待被拐兒童、不阻礙解救兒童的也不能從輕處罰,這是在草案二審稿刪除“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基礎上,更為激進的一種立法取向,對此還應進行深入的研討和審慎的考量。畢竟,收買被拐兒童者如果對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也不阻礙對其解救,其犯罪情節就是要比那些虐待兒童并阻礙解救的人輕一些,在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時,只要符合“從輕處罰”的條件,就應當從輕處罰(但仍然要受到刑事處罰,而不是“減輕或免除處罰”)。如果為了要加大對收買兒童犯罪的打擊,就概不考慮收買被拐兒童者“不虐待兒童、不阻礙解救”客觀上的輕罪性質,這也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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