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求道歉,為何這么難?
2015-08-07 08:47:29?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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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冤案,被關押了21天。經歷了一年前的那場牢獄之災后,25歲的蔣小兵(化名)陷入了人生低谷,原本活潑開朗的小伙再也快樂不起來。針對此案,今年6月23日廣東省公安廳認定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未依法進行審查”,“違法行使偵查職權,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賠償請求人采取拘留措施”,應當對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8月6日《廣州日報》) 針對此案,上級公安機關已經給出明確認定,南城分局存在三宗“錯”:一是“未依法進行審查”。無論是新《刑訴法》,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都對審查立案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倍景钢?,當地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將并不是法人的蔣某作為刑事責任人進行追究,顯然違背了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因此,審查環節存在錯誤。 二是“違法行使偵查職權”?!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而本案中,對于蔣某有罪的證據材料在哪里?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蔣某有犯罪事實,在預審時,公安機關是否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假如沒有核實,那不是違法取得又是什么? 三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賠償請求人采取拘留措施”?!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在本案中,公安機關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而當地檢察機關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意見時,對案件是如何審查的?是如何作出批準逮捕的?這一過程中是否存在瀆職或玩忽職守行為?需要相關部門介入調查。 既然當地公安機關有錯在先,而且法律明確規定該分局應當對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可該分局為何遲遲不愿道歉?“以適當方式”道歉,并且家屬表示“具體的道歉方式可以討論”,可該分局還是一直保持沉默?!扒叭晤I導做出決定造成了冤案,讓現任領導來背黑鍋去道歉”這就是不道歉的理由?知錯就改,這不是愿不愿意的事情,而是必須面對的違法事實。在實際操作中,當事人要一句道歉就是固執?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就算固執要求道歉,那也是對違法辦案的糾錯,“能重獲自由就已經謝天謝地”不應該成為當事人的最高要求,更不是執法機關推卸責任的借口,而應該呈現執法機關和老百姓一樣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就某種層面來說,執法機關更應該成為法律的維護者和踐行者,而不能無視法律法規。 當事人固執地要一句道歉的意義并不只是要挽回顏面,重樹信心,更重要的是要讓執法機關明白知錯就改,讓法律得到應有的尊重。只有敬畏法律法規,才能感受依法治國帶來的和平與安逸,和諧社會才能落到實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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