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車軟件動態加價是“趁火打劫”?
2015-08-31 16:46:25??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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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車動態加價不能全憑一張嘴 晴川 實事求是講,滴滴快車因尚未納入傳統出租車行業,因而,其招來顧客的動態加價模式,具有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性。而且,滴滴快車本身也具有兩個基本優勢,一在于自由便捷,價格也符合大多數乘客的心理預期;二在于,倘若乘客不滿意,可以隨時放棄而改用其他出行方式。這就是其“經濟學供需理論”的依據。但這個依據并見得就站得住腳。 滴滴快車到底定位是什么?這首先需要搞清楚。雖然不是城市公交,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出租車,但在本質上,卻應該屬于出租車之一種,這不該持疑。因此,對其市場行為,也必然有一定的約束機制,而不是任由他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此刻祭出的“經濟學供需理論”,顯然是將滴滴打車置身于出租車系統之外了。在這種呆板甚至是謬誤的思考邏輯下,自然就有了振振有詞的說漲價就漲價理由。 其實,對于滴滴打車這種全開放式的自愿模式,一旦上車之后本就不應該再適用。因為,滴滴快車既然可以隨意攬客,那么即便漲價事先征求了乘客意見,哪怕乘客同意,也可能只是一種被迫同意。否則,在只能選擇、沒有之一的情況下的自愿,不過就徒有自愿之名的偽自愿罷了。當選擇誰無法實現“用腳投票”,那么此刻所顯示出的,就不是市場自主,而是霸王式的賣方傲慢,侵害的就不僅僅是消費者權益。因為,即便有部分乘客選擇放棄而他選,損害已經既成,而其對出租車市場秩序的沖擊也已經變成一種客觀存在。 滴滴快車可以因時因地坐地起價,而出租車卻不可,因為他們不可以隨意扔掉政府給戴的價格帽子。這是滴滴快車洋洋得意的地方。所以,才需要我們反過來想,如果出租車行業也可以取決于市場供需,那么,出租車哪怕跟風漲一些,只要低于滴滴快車,想必也大有市場存在。但這樣做不行。政府主導的價格機制在那,誰越來池半步誰就涉嫌違法。于是只能以沉默應對,或者消極怠工。競爭一旦丟掉公平性,不僅不會產生鯰魚效應,相反,很可能是良幣驅逐劣幣,擾亂的是出行市場秩序,侵害的是市民出行權。 我們當然不指望滴滴快車變成純公益,因而,它的漲價,可以因時因地而定,但如果因為履行了告知義務就可以“漲你沒商量”,這樣的自由裁量權顯然過大。從目前來看,雖不合理,卻似乎合法。這是需要正視的。市場是個好東西,但不是萬能的籮筐,什么都往里面倒往里面裝。對于滴滴打車,價該怎么漲?漲多少?不能全憑一張嘴,亟需出臺一個明確細化的游戲規則,需要一個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以保證市場的動態平衡。 用市場杠桿衡平打車軟件動態加價 劉建國 花費不菲的打車價錢,自然會讓用戶吃驚,動態價格的波動,給人一種壟斷經營的感覺。盡管,快車和專車業務根據市場運力供需情況調價,有利于提高接單率。但對于消費者而言,滴滴快的在快車和專車市場占據了很大的市場份額,如此加價,是否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呢? 需要厘清的是,動態價格是如何產生的?眾所周知,動態價格的高位運行,往往處于交通高峰期、災害天氣等時段,而在此時,出租車往往較少。根據市場供求關系,乘客的乘車需求遠遠要大于供車量,意味著價格天平更趨向于供車方。相反,一旦交通壓力驟減以及處于好的天氣中,價格自然會下降,乘客也會得到相應的優惠。 進一步來看,根據反壟斷法規定,所謂的壟斷是指與上下游企業和同業競爭者統一價格,達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從而造成價格壟斷。但是,滴滴快的的動態調價并沒有協同其他競爭者統一定價,而是自我定價,并不屬于反壟斷法的調整范圍。作為乘客,對于滴滴快的快車和專車的動態加價行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接受,符合合同法中的締約自愿原則。 市場內的行為,還是交給市場來調整,價格如何制定,也需要考量市場供需情況。毫無疑問,動態加價是新興事物,但需要乘客慢慢熟悉和接受,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符合市場運行規律,就應該允許其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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