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南京市交管局政務微博就“6·20”寶馬案發布最新消息,肇事司機王季進經權威機構鑒定,其在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受害者家屬對此并不認可,或將申請重新鑒定。(9月7日《現代快報》) “肇事司機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如果這一司法鑒定結論準確可信,我們或許應該承認,該鑒定結論對于此前許多讓人備感疑惑的問題,還是具有一定合乎邏輯的“解釋力”的。 比如,一個精神狀態和心智正常的司機,當初怎么會把車速開得如此之快,在限速60公里的城市道路上,以195.2公里的車速橫沖直撞并傷害無辜?再比如,如果肇事者精神狀態完全正常,肇事后為何會有那么多不可理喻的詭異舉止,如在警方已“排除酒駕、毒駕”情況下,肇事者在接受警方調查時,仍顯得“神志不清”甚至“拿頭撞墻”? 但現在的問題是,“精神障礙”的鑒定結論,是否當真屬實、完全科學準確?為什么一個平時精神正常的人,偏偏在駕車肇事的那一刻“短暫性精神障礙”了?相關司法鑒定機構究竟是憑什么得出這一結論的?相關的具體鑒定標準依據到底是什么?這些標準依據是否足夠科學、完全經得起邏輯和事實的嚴格檢驗? 要想徹底澄清上述這些問題,確保鑒定結論的科學準確性,使之不僅能充分取信于受害者家屬,也能充分取信于社會公眾,無論受害者家屬接下來是否申請重新鑒定,相關鑒定機構以及執法部門,顯然都不能僅公布只有區區一句話的鑒定結論。所以,進一步對鑒定過程進行更充分詳盡的信息公開,將得出該結論的各種醫學、心理學、法律上的依據和相應的邏輯推理過程,都盡可能全面完整地置于陽光之下,是應有之舉。 必須充分意識到,“精神障礙”鑒定不僅關乎這一案件的基本事實真相,也會對該案的定罪量刑產生重大影響——依據《刑法》,“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意味著,一旦“精神障礙”屬實,那么將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按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像南京“6·20”這樣造成“兩死一傷、肇事者負全責”的交通肇事罪,法定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肇事者將很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內“從輕處罰”,甚至按“三年以下”標準“減輕處罰”。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語境下,“精神障礙”鑒定是否科學準確,除了關乎具體案件的事實真相和定罪量刑,更關系到能否確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相關司法鑒定結論不能充分取信于人,受害者家屬和社會公眾都對“精神障礙”鑒定結論心存疑慮,基于這一鑒定結論的司法審判,勢必不可能“提高司法公信力”,也不可能讓人們“感受到公平正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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