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昆明交通協管員開始對機動車違法停車粘貼告知單。此消息一經當地交管部門發布,即引起爭議。事實上,這一做法是否合法多年來在全國范圍內都飽受爭議。(1月14日《北京晨報》) 協管員不具執法權應當沒有爭議,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來說,不具執法權的人員所實施的一切執法行為都是無效的。圍繞著協管員“貼條權”的爭議,交管部門都試圖將貼條從執法行為中撇開來,定為協助交警執法的輔助程序,其實這恰恰說明交管機構知道協管員不能參與執法。比如,將協管員貼條的性質等同于“公民舉報”,協管員與公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對交通違法處理,一個是職務行為、一個是公民行為,一個運用的是權力,一個運用的是權利,豈能一樣? 圍繞著協管員“貼條權”,不管是社會還是法律人士,都近乎一致地表示有違“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是現代法治精神的具體體現,強調過程的合法。“實體正義”要建立在“程序正義”的基礎上。 但在現實中,執法是為管理服務的,要的是結果。比如,對于賦予協管員“貼條權”,交管部門也在叫屈,10年車輛增長了3倍,而警力下降了3%。言下之意,在管理與秩序的壓力下,雇人“貼條”也是不得已的辦法。這是不容回避的事實。一段時期以來,合同工、臨時工執法現象帶有相當的普遍性,比如協警幾乎成為公安系統的一部分。作為共性問題,不僅反映了公共管理領域法治思維的薄弱,更反映了既有的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體制,不能順應城市發展和法治進程的需要。 一方面行政執法機構與隊伍的建設滯后。城市化進程加快,人口的加劇,公共管理的對象、領域、任務都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增長,客觀上也使得管理的需求倍增,而受到機制編制的影響,執法力量薄弱的問題凸顯出來;另一方面職能轉變不徹底,不僅行政執法政出多門,而且執法行政化嚴重,執法力量向“官位化”、機關化集中,導致結構失衡,一邊是臨時工在執法,一邊則是執法人員人浮于事、挑肥揀瘦。 警力不足的確不能作為執法外包的借口,但這個困境也必須正視,是轉變執法理念,改革執法體制,還是充實執法力量,總要去想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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