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在全國對于傳銷的關注下,劉李冰率領的12人反傳銷團隊也因此迎來了求助和咨詢的井噴。現在,劉李冰的團隊每次出動救助,都會額外收取求助人每人1000元至2000元的費用作為補貼。除了劉李冰這樣的民間反傳銷組織外,還有各種幫助尋回誤入傳銷者的組織,他們是以此為生的職業反傳銷人,收費從一兩千元到八九萬元不等。(8月9日《北京青年報》) 傳銷不僅破壞經濟秩序,而且通過“洗腦”、“發展下線”等騙術,以人傳人、人拉人的方式,采取金字塔戰術吸引更多對象深陷其中。不少身陷傳銷騙局的對象即失去人身自由,除了要求親友打錢和發展下線,家人幾乎難覓蹤跡,而傳銷組織更是采取多種方式掩蓋行蹤逃避打擊,因而“尋人”幾乎成為傳銷騙局衍生的另外一種讓人擔憂焦慮乃至是痛苦的畸形現象。如何找到身陷傳銷組織的親人并使其免受迫害,如何盡快把親人挽救出傳銷的泥潭,幾乎成為每個身陷傳銷者的親友和家人的共同期盼,打擊傳銷、解救被騙人員,回應社會焦慮,維護社會法紀和經濟秩序,也成為近期各地打擊和治理傳銷的重中之重。 相對于許多急于尋回家人卻毫無線索的傳銷受害人家屬而言,目前社會上出現了另外一種職業,那就是反傳銷“撈人”組織。這些組織成員大多是以此為生的職業反傳銷人,他們或以前是傳銷組織脫離出來對傳銷組織非常熟悉的對象,或是熟悉傳銷組織及其套路并精通信息搜集處理、跟蹤偵探等專項技術的社會人員。這類組織及其對象以反傳銷“撈人”為目標,通過自己的獨有方式和特殊手段,幫助個別家庭和親友找到久已失蹤身陷傳銷組織的對象,收費從一兩千元到八九萬元不等。對許多急于尋回家人卻毫無線索的傳銷受害人家屬來說,他們或許是救命的稻草;但對更多的人來說,職業反傳銷者與傳銷者一樣,都是難以被理解的,而且其行為也更是游離于法律的邊緣。 首先,從其行為性質上分析,雖然反傳銷“撈人”的最終目的是解救身陷傳銷騙局的受騙對象,并幫助其與家人團聚,但其行為自身并非法律賦予,而是一種民間自發行為。很顯然,“撈人”本身就是一種不具備法律權力的對象和組織,在從事一種非法律許可的行為。同時,“撈人”必然要采取跟蹤、偵查、搜集、團伙參與解救、破門而入等情節,這些稍有不慎,必然面臨違法甚至是社會犯罪等嫌疑,好心有時反而會辦成“壞事”。 其次,從影響效果上看,雖然對于受害者對象是一種解救性質的善意,但此舉卻會對社會秩序構成治安影響甚至釀成治安案件,如有不甚得不償失。與此同時,反傳銷“撈人”后,向被“撈”對象的家人收取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的費用,這本身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采取收費的方式“撈人”也更是游離在法律邊緣的行為,如果行為失當,更會導致有組織犯罪的嫌疑。 目前,在天津等不少地方,都已出臺了打擊傳銷的相關獎勵措施,因此,對法律許可范圍內參與、監督、舉報等打擊治理傳銷的行為,應該給以支持和鼓勵,但對于法律許可范圍之外的行為,確實不能任其發展,也不能任其隨意發展最終墮入涉嫌違法嫌疑。 因此,現在最需要做的,不僅僅是打擊治理傳銷組織和傳銷行為,同時亦應對其中出現的反傳銷“撈人”行為進行規范。比如工商、公安等部門應出臺相關打擊治理傳銷獎勵措施,鼓勵社會公眾尤其是反傳銷組織等參與監督和線索搜集,并通過正規渠道利用舉報投訴和線索提供等,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參與打擊治理,這樣既能最大限度地激發民間反傳銷組織的公益志愿熱情,又能從根本上消除反傳銷“撈人”可能存在的不合法隱患。 同時,應加強對打擊治理傳銷組織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各界認清傳銷組織及其非法傳銷行為的丑惡面孔,從根本上拒絕和反對傳銷行為。通過對相關反傳銷法律法規和科學參與監督舉報、打擊治理的方式的宣傳,依法規范反傳銷民間組織和志愿組織的行為,從源頭上杜絕民間反傳銷組織行為失當和過當現象發生,不至于讓反傳銷“撈人”陷于違法的不堪。 |
相關閱讀: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