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博士生導師付林“涉嫌貪污,造成科研經費損失220余萬”,被北京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這則報道成為這兩天的網絡熱點。“名校”、“科學家”、“科研經費”、“貪污”等似曾相識的高頻詞,再次讓人反思高校科研經費使用制度的弊端。去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強調在辦案中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與貪污、受賄之間的界限;區分突破現有規章制度,按照科技創新需求使用科研經費與貪污、挪用、私分科研經費的界限等。 類似付林涉嫌犯罪均涉及科研經費使用過程中涉嫌貪污、挪用、侵占等犯罪行為,對此類犯罪的構成要件,我國刑法均有明確規定。只是試問,付林在“出事”之前,有無仔細研究過這些法律條文,有無聘請一個高級法律顧問為其“把過脈”、“會過診”?我想應該沒有。付林團隊在危機出現后,聘請的所謂“法律顧問”只是一個剛從學校畢業的法律系學生,何以能成為“顧問”?所謂“聞道有先后,術業有專攻”,科學家只有專注于科研,才能成為“家”,法律人只有專注于法律,才能成為“師”。專業的事情只有交給專業的人做,才是正解。在科研上,可能“失之毫厘謬以千里”,在法律上,罪與非罪的界線可能就在舉手之間,一念之間。正如付林案出現的情況那樣:“該作廢的合同沒有作廢”,“為了把事說圓一點,就補了一份合同”,“兩次打款太麻煩,就把它們合在一個合同里”。正是這一“補”、一“合”,可能就涉及“罪”與“非罪”的界線。 科學家應該請個法律顧問,聽起來有點大題小做,實則不然。2016年7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制度的意見》,要求所有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分類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那么法律顧問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從大處著眼: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從實處彰顯:幫助當事人預測行為的合法性評價,隨時幫助當事人解決遇到的法律問題,幫助當事人做好整體戰略和局部策略的合規性審查,代理當事人處理各種法律糾紛和事務等。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法律顧問目前已經成為社會的一種迫切需求,絕不是一件可有可無之事。國家政府機關尚且有如此需要,難道科學家就不需要? “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亂治未亂。”與其等到對簿公堂,身陷囹圄,才想到法律的威懾力,才想到法律顧問的重要性,不如盡早聘請法律顧問,止訴訟于青萍之末。愿付林等著名科學家不幸之事不再發生,愿付林之后再無“付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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