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其潛臺詞往往被理解為:貪官手握著實權而無所不為。這里的關鍵詞是“實權”、“貪官”,簡言之則是“貪官用權”。這自然沒錯。如前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被執行死刑,生命走到盡頭,權力也隨之作廢;還有成克杰、胡長清、慕綏新之流,此等確屬“貪官”所為,皆為“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典型個案。
目前備受關注的“巨源”礦難,不禁再次令人聯想。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16日通報稱,經調查組反復調查核實,事故發生時間為7日15時35分,當班下井人數共82人,其中,安全升井44人,死亡26人,受傷12人。這起事故發生后,事發時間幾經變化,人數不斷上升,在歷年來發生的礦難中非常罕見……涉案人員是否“貪官”不好說,或可姑且稱作“瀆官”(瀆職的官員),但有一點是相同的,他們都遭遇了權力的“過期作廢”。這樣說來,并不是貪官才有資格“過期作廢”,“瀆官”亦然,“清官”亦然。這樣,主要問題就不在“作廢不作廢”,而在“用不用,如何用”。
因為權力是公共的,它既屬于貪官(“瀆官”)也歸于清官,但它又是一柄雙刃劍,在貪官(“瀆官”)那里容易為禍,在清官這里則可以造福。細思量,“過期作廢”一語也并非完全貶義,倒是暗含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