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商業零售促銷規范7月起實施
來源:廈門日報 2011-06-01 編輯:唐麗萍
促銷要在顯著位置 公布詳細信息 案例:王小姐參加了蓮坂一家商場廣告買200送200的“買送活動”,但事后,王小姐才知道,由于商場限制了使用現金券的使用日期、柜臺或產品,看似實惠的所謂“全場買送”活動,成了騙局。 解讀:針對類似情況,“新規”規定,經營者開展商業零售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 對于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柜臺或產品也應當明示,并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將醒目明確。經營者開展商業零售促銷活動后,在明示期限內不得變更促銷內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變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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