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校車安全要納入政府重要議程
來源:東南網 2011-11-23 編輯:黃水來
【連線部門】校車安全責任區別對待 近日,校車安全問題引起社會各界關注。校車安全責任如何認定?如何更好保障校車安全?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部門。 焦點1.不同的校車,責任如何認定? 不同性質的車輛接送學生如何認定?省安監局有關人士說,目前省內校車分為自購車輛和租用車輛兩大類,責任認定上要區別對待。 對于學校自購車輛,責任主體歸學校。也就是說,如果為自購車輛,校方對校車安全的“緊箍咒”相對來說是更緊。不過此類車輛數量在我省較少。 如果是校方租賃的車輛,租正規的客運公司車輛,由校方和運輸公司簽署協議,那么車輛責任主體就是該客運公司,交通運管部門對車輛資質等負監管責任;而教育部門要對學校進行監管。而如果校方是私自租賃私人車輛,那么責任主體依然是校方,監管責任則在交警部門。 但省交通運輸廳有關人士強調,這種租賃關系的“補充運力”只是作為校車運力不足時的“權宜之計”,班車并不等于校車,不提倡營運班車拿去作校車。校方還是應盡量為學生提供安全舒適的專門校車接送。 公交車等車輛能否作為校車?有關人士表示,因為目前公交車這種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特殊性,可超載,目前暫未說可用公交作為校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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