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昨起廣納民意
來源:東南快報 2011-12-12 編輯:黃水來
?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第三十七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后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幼兒、小學生上下學,隨車照管人員應當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 第三十八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三十九條 校車行駛途中,除依法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許與乘車學生無關的人員上車。 第四十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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