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加強藥品流通安全質量管理
來源:新華網 2012-04-26 編輯:黃水來
根據草案,已售出的藥品如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批發企業應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及時通知停售或追回,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按照召回計劃的要求及時傳達、反饋藥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并建立藥品召回記錄。 修訂草案同時要求藥品零售企業對有質量疑問的藥品及時撤柜,停止銷售,由質量管理人員確認和處理,并保留相關記錄;對顧客投訴中涉嫌假劣藥問題的,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停止銷售該藥品,對同品種的其他批號藥品以及同一渠道購進的藥品進行檢查,并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對藥品進行處理。 草案還明確,藥品零售企業的營業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要求的條件。零售門店內工作人員應當為本企業員工,不得有藥品生產或批發企業派駐的藥品促銷人員,同時不得以搭售、贈送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修訂草案的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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