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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讀:不簽合同付2倍工資
來源:東南網 2012-08-16 編輯:唐麗萍

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

問:有的用工單位需要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或者是在年終獎金中扣除“風險金”等,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

答:為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至于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愿原則從年終獎金中扣除“風險金”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應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

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金”。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處理。

未休年假付3倍工資報酬

問: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是如何規定的?日、小時工資標準如何折算?

答:根據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為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扣除獎金和特殊崗位津貼后的工資額;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日工資折算按“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折算按“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問: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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