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明確校車管理規定 校車半年一檢
來源:東南網 2012-09-01 編輯:唐麗萍
福州警方明確相關細則,9月20日前必須提出申請 核發的校車標牌需放在前風窗玻璃下 東南網-海峽都市報9月1日訊(記者 張偉 通訊員 榕警)開學了,校車安全再次進入公眾視線。記者昨日從福州市公安局獲悉,就該市校車登記管理、資質申請以及標牌發放等工作,警方出臺了具體細則。按照規定,福州市符合申請條件的學校和司機,要在9月20日前提出申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主動告知,避免延誤。各地應在9月10日前,將經核實后的轄區校車及其駕駛人情況,通過市交巡警支隊文件傳輸系統,發送到車管所、駕管所。 獲駕校車資格至少過四道檻 警方介紹,司機要向縣(市)區交巡警(交管)大隊提出校車駕駛資格申請。后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必須審核完畢。 司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被允許開校車: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2.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4.無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值得一提的是,對審核通過的校車司機,警方要在其駕照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這樣以后現場執法時,就可一目了然。同樣,如果被取消校車司機資格,該司機的駕照上也會專門簽注。記者了解到,除了違反以上所述4個條件,如果司機自己提出注銷申請的,或者患有傳染性疾病,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都會被注銷駕駛校車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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