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離婚后,在男方、娘家通常都拿不到土地承包權。建議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婚姻家庭編等應作出相關規定,使得農村土地承包權,承包的山林、草場,自建房屋等可以依法分割,為農村婦女離婚救濟提供可行的路徑。 ■ 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 王春霞 “農村婦女離婚,土地承包權往往拿不到,山林、房屋常常也不分割,如何救濟,拿什么來救濟?農村婦女占農業人口的大多數,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立法時,立法者、學者要進一步關注農村婦女的問題。”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雷明光說。 針對農村婦女的特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應當做出哪些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列席參加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日前提出了相關意見和建議。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分居“滿二年”當判離婚建議改為“滿一年” 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第856條第3款規定了人民法院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5種情形,其中第4項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李登海建議,將婚姻家庭編草案第856條第3款第4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中的“兩年”改成“一年”。 李登海說,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婚姻法的時候,“我就‘二年’修改為‘一年’談了7個理由,其中有一個理由就是國際上多數國家立法都是規定為分居一年,而且我國臺灣和香港的立法規定也都是一年。更主要的是,農村婦女在雙方分居以后,因為我們國家大都是男娶女嫁,分居后男方住在家里,女方因為沒有地方住就到娘家或者姊妹家去住了,這對婦女是一個很大的傷害。當時我也提出,這種情況在城市里可能感覺不出來,但在農村中確實是件大事。” “現在看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在經過社會調解、家庭調解都不行的情況下,我覺得一年就可以了。”李登海說,當時是想為了保護婦女權利、懲罰有錢的男方另娶所以搞成兩年。現在看來,事實并不是想象的那樣,建議在這次修改當中,還是改為一年。這樣比較合理,才是真正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把分居時間從兩年調整為一年,有利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哈尼巴提·沙布開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議。 哈尼巴提·沙布開說,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存在女方離婚后無處可去的問題。有的回到娘家,因土地承包后形成的家庭土地關系,導致既沒有土地支撐她生活,又沒有生活來源,長此以往,給離婚婦女在農村的生活帶來很大的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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