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訂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
(二)負責我省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工作,確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三)協調、解決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及政策落實工作報告。
第五條領導小組下設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處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由科技、財政、國稅、地稅、發改、經貿、外經貿、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受理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申請和復核要求,組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專家評審和復核調查。
(二)負責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根據《工作指引》所規定專家的條件和要求,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管理部門和企業中遴選從事《重點領域》相關技術的研究型和應用型高級技術人才,建立專家庫,并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經領導小組同意后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指導和監督中介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對認定過程中出現的違規和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予以記錄,并按《工作指引》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四)負責組織全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等事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福建省境內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