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立法民主化的目標
地方立法民主化就是民主原則在地方立法工作全過程中的貫徹和體現。地方立法權,從民主政體的角度,可以視為法律賦予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政治權利;從公民權利的角度,可以視為公民自由權利在國家立法活動中的體現。因此,地方立法民主化的目標之一,就是在程序上,建立一套符合各地區情況的公眾參與立法的制度,在立法創制和立法實施的過程中,保障公民充分知情權和表述意見權。其目的是,通過人民群眾對立法的參與,在程序上給公眾提供表達自己意志、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從而形成平衡和兼顧各方利益的良法。另外,公眾參與立法也強化了參與者遵循法律的內在動力,也有利于法規的最終實施。
知情是參與的前提。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立法的制度,首先要保證公眾對國家立法機關立法權行使情況的知情權。這就要求立法機關在立法活動的各個環節做到公開與透明。一是要公開立法程序,讓公眾了解整個立法活動是如何進行的;二是要公開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各種草案、說明、背景資料,甚至公開審議的過程,讓公眾了解立法的矛盾焦點,各種利益是如何斗爭和妥協的。
參與有多種途徑。在法規規劃的制定過程中,公眾可以提出立法建議;在具體法規的起草過程中,公眾可以以專家的身份參與起草;在法規的論證過程中,公眾可以以利益相關者的身份提出意見和建議;在法規施行過程中,公眾通過實踐來檢驗法規的公平、公正和可操作性,反饋法規的實施效果,為完善法規的內容提出建議。立法機關已經將一些行之有效的參與方式法律化。以福建省地方立法為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二十五條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重要的法規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法規草案在本省的報紙上公布,征求意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辦法》(試行)對聽證的原則、組織聽證的機構、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序等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同時,立法機關也在嘗試一些保障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質量的新制度。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人大法制委在2005年工作要點中提出進行法規立法效果評估的課題調研,探索建立一個立法者、社會、公民為評估主體的多層次的立法后民主反饋機制。這項工作的開展,將有助于法規“立、改、廢”三個環節的有機結合。
地方立法民主化的目標之二,是民主制度通過地方性法規得到保障,民主精神在地方性法規內容中得到體現和弘揚。也就是要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于立法權的掌握,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獲得組織體制的保障;要使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等民主原則和思想在每個具體法規中找到落腳點;要使地方立法更有效地反饋基層人民大眾的直接利益、社會利益、群體利益,成為社會自治的直接表現形式和法律保障,就是地方立法的主要內容應當以發展地方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為目標,以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授權性規范為要素。
地方立法民主化的目標之三,是在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過程中,培養人民大眾法律的意識。地方立法民主化前兩個目標的實現離不開社會法律素養的提升和大眾法律意識的增強。人民的廣泛參與是人民民主的基礎,離開了人民對立法活動的參與,立法民主就只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在立法參與中,人民大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的培養非常重要,它是人民大眾參與立法的思想條件。同時,法律是靠人來踐行的,如果公眾的法律意識淡漠,那么再好的法規,沒有人來遵守又有什么用呢?
四、地方立法民主化對構建和諧社會的貢獻
地方立法民主化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民主基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的社會。和諧社會就是要充分發揚和實行社會主義民主,使人民意志得到反映、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得到保障、公民權利和利益保障得到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民主原則得到堅持。地方立法高舉人民主權的旗幟,將人民意志上升為法律規范,保護人民利益、反對專制特權。地方立法通過在立法內容的構造過程中,系統全面地規定立法民主的制度,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將民主的原則和原理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地方立法民主化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人才支持。和諧社會人是根本。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是和諧社會活力的源泉。如何讓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得到充分發揮,社會各種積極因素得到充分調動,是建設充滿活力的和諧社會的重要課題。長期以來,地方立法的出發點是如何使國家權力得到實現,如何實現管理,強調國家對于社會和公民的管理、控制功能,甚至有的時候為了保證公權力的實現不惜侵入公民私權領域的范圍,公民私權的保護部分缺失,大大影響了人們創造力的發揮。地方立法民主化通過確立人本主義,實現了對公權與私權保護的平衡,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的合理配置。從而真正保障了公民的權利,激發了人的主動性,為人的自由發展提供最大的空間。
地方立法民主化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法制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安定有序的社會。和諧社會要求社會依照既定的規則有序運行,反對社會的無序狀態。地方立法民主化提高了法規的質量,改善了法規的實施效果,讓法律規則成為社會有序運轉的重要保證。地方立法民主化確保地方立法在法定權限內開展立法活動,確保地方性法規的內容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維護了國家的法制統一,有利于形成和諧、有序的法治秩序。
地方立法民主化傳播了公平正義、誠信友愛的和諧理念。和諧社會,就是要正確反映和兼顧各個方面群眾的利益,有效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確保社會的穩定團結。地方立法涉及民眾所關注的具體利益的各個層面,有一定的復雜性。所以,地方立法要堅持將民主原則貫徹到對實體權利的保護中,在法規的制定過程中,傾聽不同利益群體的訴求,通過各種利益主體的思想交鋒,使正確的意見在立法中得到認可和反饋,確保規則的公平性。同時,地方立法要盡量設定一些行使權利的通道和補救權利損害的措施,使公民的合法權利一旦被侵犯,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救濟。地方立法民主化通過上述手段培養社會成員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形成誠信友愛的社會風尚。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遠景目標的實現,是一項宏大的社會工程,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協同努力。地方立法應當在這一歷史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堅持民主原則,不斷鞏固和完善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制度,在立法過程中,合理正確地傳播民主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加強人性關懷,對日益多元的社會,采取更加兼容并包的態度;堅持制度創新,不斷研究和總結和諧社會建設的特點和規律,并將之轉化為法律規范。(作者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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