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變更調查工作規則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06-17 14:39:59??來源: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責任編輯:陳虹虹 我來說兩句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林地變更調查工作,保障工作順利開展,提升林地變更調查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土地調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中的林地變更調查,是指對自然年度內的全國林地利用狀況、權屬變化,以及各類森林經營活動(如造林、采伐、更新等)、自然災害損害(如火災、泥石流等)、非森林經營活動(如建設項目使用林地、違法毀林開墾等)等用地情況進行調查的活動。林地變更調查應當與土地調查及其變更調查數據有效銜接。 第三條 開展林地變更調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林地利用現狀及其消長變化情況,保持林地調查數據和林地數據庫(指林地“一張圖”數據庫,下同)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以支撐林地保護管理和生態建設的需要。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與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林地變更調查工作。按照統一組織、多方參與、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分級實施、一查多用的原則,由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以下簡稱“資源司”)牽頭組織,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實施。 國家林業局各直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以下簡稱“局直屬院”)和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負責技術指導。國家林業局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督查督辦林地變更調查中發現的違法使用林地重大案件。 第五條 林地變更調查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分別列入本級政府相應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按時足額到位。地方財政暫不能列入年度預算的,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調查經費從森林植被恢復費中列支的管理辦法。重點國有林區所需經費由國家林業局協調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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