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本市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減排,全面提升工業VOCs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上海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3-2017)》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主要目標和預期效果
(一)基本思路
以本市實施《上海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3-2017)和第六輪環保三年行動計劃為契機,堅持“引逼結合”的原則,以不斷健全環保標準為主要手段,綜合采用嚴格執法、加強監管、資金補貼等多種措施,促進全市工業VOCs污染減排。
(二)主要目標
到2016年底,本市現役工業VOCs排放源基本完成VOCs治理項目。其中,2015年底前完成以下(1)、(2)、(3)、(4)類企業中71家重點企業及(5)類企業中523家的治理任務,2016年底前完成剩余1406家的治理任務。
(1)《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重點化工企業(區)揮發性有機物(VOCs)控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滬環保總〔2011〕194號)中規定的4家試點企業;
(2)《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開展本市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重點企業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滬環保防〔2014〕118號)中規定的150家重點企業;
(3)根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關于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任務和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77號)等文件要求,本市確定的石油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的35家VOCs排放重點企業;
(4)其他VOCs年排放量100噸以上的67家企業;
(上述4類企業數量合計為256家,簡稱為“重點企業”)
(5)除上述256家重點企業外,VOCs年排放量1噸以上的1744家VOCs排放企業(簡稱為“一般企業”)。
(三)預期效果
完成上述目標后,預期本市現役工業源VOCs每年可減少排放8萬噸;在現有排放源和排放格局不變的同等條件下,預期全市PM2.5平均濃度可下降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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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實施治理減排工程
至2016年底前,本市現役工業VOCs排放企業應根據要求采用《上海市工業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指引》推薦的末端治理技術實施治理減排工程,處理規模達到10,000立方米/小時(含)以上的末端處理裝置應同時配置VOCs在線監測系統;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建立泄露檢測與修復制度,要按照《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泄漏檢測與修復)規程(試行)》(滬環保防〔2014〕327號)要求,實施完成設備標識、檢測、泄漏標識、修復、記錄和申報等全過程。
(二)制定并執行嚴格的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在現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基礎上,2015年底前抓緊制定出臺《汽車制造業(涂裝)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印刷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涂料、油墨及其類似產品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大氣綜合排放標準》等一批大氣污染排放地方標準,建立健全本市VOCs排放控制標準體系。研究制定VOCs排放監測標準及核算方法規范,確定行業VOCs污染防治基準水平,指導區縣環保部門開展企業VOCs監督管理。
(三)研究VOCs排污收費制度
在摸清本市VOCs排放源的基礎上,結合國家總體部署,研究制定本市VOCs排污收費辦法,力爭在2016年率先在重點行業試點征收VOCs排污費。
(四)加強VOCs源頭控制
新、改、擴建VOCs項目應在設計和建設中選用先進的清潔生產和密閉化工藝,提高設計標準,實現設備、裝置、管線、采樣等密閉化,從源頭減少VOCs泄漏環節,工藝、儲存、裝卸、廢水廢液廢渣處理等環節應采取高效的有機廢氣回收與治理措施,滿足國家及地方的達標排放和環境質量要求。環保部門應在環評和環保驗收階段嚴格把關并督促落實。
(五)淘汰落后產能
加強產業政策的引導與約束,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以及《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淘汰類指導目錄》等文件要求,優先將VOCs排放類落后產能納入本市產業結構調整計劃,加大淘汰力度,優化VOCs排放產業布局調整。
(六)加強VOCs污染監管
結合各行業VOCs排放控制地方性標準陸續實施,加強對VOCs排放源的監測、監察和監管工作,督促企業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凈化效率達到相關要求,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要求。對不符合規定的重污染企業、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或存在嚴重環境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依法關閉、限期治理或停產整頓。對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項目的企業暫停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七)鼓勵第三方參與VOCs污染治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和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本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4〕68號)精神,支持第三方單位積極參與本市工業源VOCs污染治理項目。
(八)建立VOCs減排管理信息平臺
為配合推進VOCs減排工作,實現減排效果的動態跟蹤和評估,環保部門要加快建設工業源VOCs排放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簡稱“綜合管理平臺”),統一監管VOCs治理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和在線自動監測數據。
(九)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
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VOCs治理及補貼企業名單,引導和鼓勵公眾積極參與企業環境監督。逐步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企業應通過安裝VOCs在線監測等方式,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治理設施運行以及非正常工況等相關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對虛報數據、督查考核不達標或騙取補貼資金的企業進行處罰,并在環境保護部門網站上公開。
(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利用媒體及宣講會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業進行導向性宣傳,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輿論氛圍,使企業充分認識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組織VOCs污染治理專業機構對排放企業進行政策及技術培訓,為企業提供VOCs治理系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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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政策
市、區縣兩級對VOCs污染治理項目實施補貼。
(一)支持對象
按規定完成VOCs治理項目的256家重點企業和1744家一般企業;由市環保局組織建設綜合管理平臺。
(二)支持標準
對于256家重點企業:
1.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以下簡稱LDAR)項目按LDAR系統的實施規模統計,每個密封點補貼10元,單個密封點僅可補貼一次;
2.末端治理項目按末端治理裝置的有效處理規模統計,單位處理規模(以標態立方米/小時計)補貼20元;
3.VOCs在線監測項目按在線監測裝置數量統計,每套裝置一次性補貼20萬元。
對于1744家一般企業,按照每家企業20萬元的定額標準實施補貼,
對于綜合管理平臺,建設資金按本市有關規定核定為準。
(三)資金來源
對于256家重點企業以及綜合管理平臺,補貼資金由市級承擔。
對于1744家一般企業,補貼費用由市區兩級共同承擔,具體比例如下表:
區域 市級補貼比例 區級補貼比例
虹口、靜安、普陀、徐匯、楊浦、閘北、長寧 40% 60%
寶山、嘉定、閔行、浦東新區、松江、上海化工區 50% 50%
崇明、奉賢、金山、青浦 70% 30%
以上市級資金來源從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四、組織協調和工作分工
市環保局牽頭推進全市VOCs污染治理,并具體負責本市重點企業VOCs減排工作,負責制定出臺VOCs相關標準法規,建立VOCs減排信息化綜合管理平臺,制定VOCs末端治理裝置處理規模核算方法。負責編制市管企業VOCs治理項目實施計劃和資金補貼預算;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全市治理企業申請材料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核實;匯總并上報全市年度項目計劃和資金預算,做好項目補貼資金審核。將VOCs治理納入區縣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范圍。
各區縣政府負責推進本行政區VOCs排放企業治理減排工作,制訂區縣配套補貼辦法并落實區縣級補貼資金,制定本區縣VOCs治理考核辦法。
區縣環保局負責編制VOCs治理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和補貼資金預算,負責治理項目的推進實施以及項目補貼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匯總上報,對項目完成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查跟蹤和監督,對不能按要求完成治理的企業依法實施處罰。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VOCs治理政策協調、項目補貼計劃和資金預算的審核、管理和總體平衡。
市財政局負責VOCs治理專項補貼資金的劃撥、使用監督,組織指導績效評估工作。
VOCs排放企業根據要求加強VOCs排放全過程控制,編制VOCs治理項目實施方案并報送審核;按照相關要求實施、完成、穩定運行項目,確保達到處理效果;提出項目核實和補貼申請并確保項目信息的真實性;配合環保部門做好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核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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