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省第十次黨代會上,省委書記尤權向大會作了題為《再上新臺階建設新福建 以優異成績迎接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的報告,報告中數次強調創新創業,“著力創新驅動產業結構持續優化,創新驅動成為發展的主引擎”、“努力建成創新型省份、建設先進制造業大省”;同時,他還提出,要推進“形成以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為主體、特色現代農業為基礎的現代產業體系”。目前,福建省推進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應該明確創新是發展的動力與方向,未來發展的關鍵也是科技創新,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設立也表明創新對福建省的重要意義。近年來,為了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濃厚氛圍,服務經濟轉型示范建設,福建省不少城市積極鼓勵“草根創業”,善于發現和總結城市在“五小”(小發明、小創造、小革新、小設計、小建議)科技創新,扶持市民在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方面開展的各類創新工作。鑒于此,筆者建議,福建省應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創新體制機制,推進供給側改革,創造發展新動力,可以設立專利權資助專項基金機制,以鼓勵和扶持發明專利創新,要讓創新精神融入經濟轉型與發展脈搏,并努力營造全民創新、萬眾創業的良好環境和氛圍。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專利權是工業產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中發明專利則最能體現科技創新精神。但目前,全國不少發明創造者包括福建籍的發明專利權人,尤其是非職務的民間的發明人,往往面臨著擁有專利技術卻不能創業、未獲得產業化推廣和生產的尷尬,發明專利權人利用科技成果創業,往往靠自身的人際關系或碰運氣去尋找投資者。可是,擅長技術革新并不意味著你同時諳熟商業談判和企業化運作。這就造成發明人處境的種種尷尬,尤其是較大的發明投入與微薄的收益的強烈對比。事實上,設立專利登記制度,本意在于鼓勵發明創造,并盡可能迅速地運用于工業實踐,以推動技術的發展與進步。發明人申請專利可獲得一定的壟斷性的保護,自己可以創業,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技術來創業,以轉讓或許可使用等方式得到收益。
然而,一項新技術如果不能轉化為生產力,那么權利人不但得不到預期收益,反而得付出維持專利有效的費用成本,況且超過保護期限,專利技術還會無償地進入公有領域。這就讓一些發明專利人未能成功反而陷入困頓。 另一方面,目前整個社會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還普遍薄弱,侵權行為層出不窮,而法律對侵權的制裁與處罰的力度、對權利人的保護和損害賠償還不盡人意。舉一個例子,在專利制度發達國家,如美國,對侵權實行“懲罰性賠償”,最高可達非法所得的3倍,而我國法律卻無此類規定,只限于因侵權而獲得的利潤,或權利人受到的實際損失,而且舉證的難度相當大。事實上在我國,專利侵權的成本太低了,由于專利申請程序中要求技術公開,侵權人很容易知悉并實施,即使被訴侵權,其訴訟風險和法律責任與巨額的利潤相比根本不在話下,因此更傾向于無償地使用,而不習慣支付報酬或經權利人許可實施。相反,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倒很高,巨額的訴訟費、復雜的訴訟程序、舉證困難等等,是非職務發明人難以承受的。
發明專利人利用其技術創業,或推廣其技術實現產業化,往往面臨著資金短缺的困難,假如福建省設立有專門的基金資助,將極大地促進發明技術的社會化、產業化推廣;發明專利人并不一定都擅長于商業推廣,假如,福建省專利技術市場上存在著大批成熟的專業性的投資機制,發明專利權人中間活躍著掌握市場規律和信息資源的“經記人”或“代理人”,大家均按市場規律運作創業項目與投資、簽訂合同、共擔風險、分享利益,那么一些發明人的尷尬也許將不復存在。因此,建議福建成立專門資助發明專利權人的基金,并同時充當創業的資助人、風險管理人、代理人等多種角色,按市場規律運作項目與投資、簽訂合同、共擔風險、分享利益,那么這將極大地鼓舞發明創新在柳州福建省的興盛,從而帶動整個經濟的未來轉型發展,并且也極大地鼓舞科技創新創業。
具體來說,福建可成立由政府知識產權機關主管、由熟悉知識產權的高級管理人才組成、資金來源于財政撥款和社會捐助的專利權資助基金會,并建立相應管理機制,按社團組織進行注冊和管理。基金會實行“公益性組織、市場化管理”的新型模式,所謂公益性,是指基金會應規定擁有發明專利權的社會自然人,均可申請該項基金的資助,基金會按照事先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核申請,如發明專利權是否已在國家專利局注冊,是否擁有《權利證書》,轉化生產的可行性分析、發展前景如何等(比較好操作,因為專利權及證書都是法律規定的,無爭議,在國家專利局可查詢)。
所謂市場化管理,是指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進入下一程序,即雙方簽訂資助合同。合同應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基金會出資資助,且幫助其創業推廣,提供技術、市場等各種資源的相應支持,必要時以代理人身份參與創業、產業化推廣的商業談判與被侵權時的維權行動,但同時擁有該發明專利項目一旦創業成功或實現社會化生產帶來收益的分配權,其分配所得也應用于繼續資助其他發明專利權人,直到收回資助的資金及利息(如未能轉化生產獲得收益則無償捐助)。專利權人獲得資助,但是只能用于專利權的維持(比如交專利費)或專利權的推廣、創業(招商、廣告、必要的辦公設備、辦公費等費用),并且限于在福建省境內投資生產或推廣技術,在基金會的主導和約束下進行推廣活動,必要時授予基金會商業談判和簽訂合同的代理權。由于單個發明專利權的維持和創業招商費用比較大,因此資金需求較大。可以采取單個發明專利權受助人資助封頂制度,比如一個發明人一次只能申請10萬元以下的資助。基金會視情況逐步增加投入,另外也可以根據專利權的實施情況獲得收益,然后將收益繼續投入到基金會中滾動運行,此項目僅限于發明專利權人,所及領域精深專業,未來可持續深入發展。
總之,發明專利權資助基金會與發明人簽署附條件的資助合同,便于約束雙方規范地履行權利義務,可以讓更多的有潛力的發明專利獲得資助與扶持,從而更好更快地實現創業,將技術轉化為生產,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福建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為福建的科技創新發展、經濟轉型建設以及實現十次黨代會確定的發展目標起到推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