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 為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全面提升縣域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在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福建省知識產權強縣(市、區)管理辦法(暫行)》(閩知管〔2015〕45號)進行了完善。現將新修訂的《福建省知識產權強縣(市、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知識產權局 2017年9月30日 福建省知識產權強縣(市、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福建省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實施方案》,全面提升縣域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知識產權事業與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發揮知識產權對縣域創新驅動發展的支撐作用,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知識產權強縣(市、區)評審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評定管理辦法》(國知發管字〔2012〕133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知識產權強縣(市、區)(以下簡稱“強縣”)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報、擇優推薦、集中評定、跟蹤管理”的原則開展。 第三條 申報開展強縣工作的主體為符合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強縣的評定及強縣工作的宏觀管理與指導;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轄區內的強縣推薦、培育及日常管理、指導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強縣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報與評定 第五條申報強縣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縣(市、區)領導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并將其列入議事日程,知識產權主要指標已納入本地經濟發展或科技進步考核體系; (二)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三)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占縣財政一般預算支出比例不低于0.03%; (四)近3年有新出臺促進知識產權(專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 (五)申報上一年度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在本省縣域中位居前50%或在本設區市縣域中位居前30%; (六)專利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七)特色產業、集群產業具備一定優勢和規模,且擁有一定數量的知識產權; (八)建立知識產權工作企業聯系機制,開展知識產權管理、保護、服務和宣傳培訓等工作。轄區內建立知識產權工作聯系的企業數量應在30家以上(每家企業至少配備1名知識產權專員),其中省級以上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不少于3家。 第六條 申報程序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報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操作性強、特色鮮明、具有前瞻性的強縣工作方案。 (二)考察推薦。設區市知識產權局依據強縣的申報條件和申報縣(市、區)提交的有關材料,組織人員對申報縣(市、區)進行考察和指導,并結合本地區縣域知識產權工作開展情況,擇優向省知識產權局推薦。 (三)提出申報。由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對本地區有關申請統一提出申報。申報時提交以下材料: 1.設區市知識產權局推薦函; 2.申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的強縣工作方案; 3.申報福建省知識產權強縣基本工作狀況表(詳見附件1); 4.本辦法第五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省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材料組織評審,擇優確定當年強縣名單,并統一授牌。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條省知識產權局對強縣給予以下支持: (一)對列入福建省知識產權強縣的縣(市、區)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二)幫助加強信息化建設,指導開展專利信息服務工作; (三)對實施效益顯著的專利項目、產品,優先推薦參加福建省專利獎、中國專利獎等獎項的評選; (四)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幫助和支持轄區內的企業積極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為其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援助; (五)成效顯著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 第九條省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申報評審工作。 第十條 強縣工作周期為3年。工作期間,省知識產權局、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對強縣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確保強縣工作方案的實施和落實;期滿后,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強縣工作方案的目標、任務以及《福建省知識產權強縣復核指標》(見附件2)對強縣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 未通過復核(驗收成績70分(不含)以下)的縣(市、區)取消強縣稱號,并且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通過復核的縣(市、區)可繼續開展新一輪的強縣工作。復核成績優秀的(驗收成績85分以上)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強縣稱號并且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在復核過程中出現與強縣所要求條件不符的。 (二)以不正當方法影響評定和復核結果,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對發生重大群體性、反復、惡意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在全國范圍內造成惡劣影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遏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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